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題——跨年收入、支出事項的所得稅處理
時間:2020-01-13 11: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按照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對于跨年度收入,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相關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對于跨年度支出,只要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支出,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必須有合規的扣除憑證。
我國會計準則及稅法都采用公歷制,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一個公歷年度為一個周期。但在實務中,諸多經濟業務卻并非以公歷年度為一個周期,跨年度的經濟業務比比皆是。這樣一來,就會出現跨年度的收入、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最近,筆者在實務中發現,不少企業對此存在困惑。
跨年收入如何確認:看屬期
2019年8月,甲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了小區業主2019年8月~2020年7月的物業管理費120萬元。對于這種跨年度預收的物業管理費等相同內容的重復勞務業務價款,應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是在收取時一次性計入當年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還是分期按實際提供勞務的對應月份(年度)計入當期所得稅計稅收入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本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長沙公司注冊,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相關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8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因此,甲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預收的跨年度物業管理費,應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確認為企業當期收入。2019年8月,甲物業管理公司向小區業主一次性收取的2019年8月~2020年7月物業管理費120萬元,應分別在2019年度(8月~12月)確認收入50萬元,2020年度(1月~7月)確認收入70萬元。
跨年支出能否扣除:看憑證
2019年1月,乙公司向A公司租賃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并與其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兩次向A公司支付當年的房租共30萬元。可是,由于種種原因,時至2019年底,乙公司仍未向A公司支付2019年的租金,也未取得相關憑證。后經協商,雙方約定在2020年2月再進行支付。那么,該項應在2019年支付但實際未支付的租金,能否在計算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呢?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原則之一。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乙公司與A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在每年應支付的用于生產經營的房租30萬元,本應在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乙公司已在2019年按合同對應的租賃期作了費用處理。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乙公司在2019年度并未實際支付租金,也未取得相關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乙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能夠取得費用的有效支付憑證,則該項30萬元的租賃費用,可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如果乙公司至2020年5月31日仍未取得相關租賃費的有效支付憑證,則應在匯算清繳時調增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那么,如果乙公司在5年內取得了其2019年實際發生的30萬元租賃費的相關有效支付憑證,例如在2020年11月取得了相關租賃費發票,又該怎么處理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除此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的,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可在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2019年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