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形態稅務問題
時間:2020-01-13 15: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可能我們絕大多數人到現在為止都沒搞清比特幣到底是個什么東東,但比特幣的大名一定如雷貫耳,多少人因比特幣一夜暴富或者傾家蕩產,不管我們看的懂或是看不懂,比特幣就在那兒,是個一千三百多億美元(2019年11月22日)總市值的龐然大物,關于比特幣的稅收問題,世界各國基本都處于空白或者萌芽的階段,只有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開始對比特幣下手征稅,比特幣的稅收問題在國內目前尚屬法律空白,但挖幣或者交易業務已經是方興未艾,這是稅務機關一個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文作者將初步探討一下比特幣挖礦公司的稅收問題。
一、挖幣業務概覽
作者的朋友的朋友在大陸西部和人合伙開了一家挖幣公司,之所以選擇西部,是因為西部電價低廉,氣溫較低,可以節約挖幣成本,而電力是挖幣的主要耗費之一。該挖幣公司購入了若干臺比特幣挖礦機(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于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芯片,多采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計算機下載挖礦軟件然后運行特定算法,與遠方服務器通訊后可得到相應比特幣,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通電后開始挖比特幣,期間將消耗大量電力及更換挖礦機及其零部件,獲取的比特幣用于持有或者變現。
二、比特幣的法律地位
比特幣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合法,如美國;
二、中性(雖尚未公開合法化比特幣地位,但也沒有主要的使用限制),如印度;
三、受限制(當地政府嘗試通過紅線政策或監管來規范數字貨幣的使用),如沙特阿拉伯;
四、非法,如俄羅斯;
五、尚未置評,如朝鮮。
我國政府對于比特幣態度主要見于《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核心思想是不承認比特幣屬于合法貨幣,認為比特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并禁止比特幣的交易,總體態度還是傾向于非法及限制。
三、挖幣公司的主要稅務問題
由于我國政府對于比特幣總體態度還是傾向于非法及限制,這就導致挖幣公司的經營將會存在諸多行政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稅務風險,如是否涉嫌非法經營),單就稅務來說,挖幣公司最核心的稅務問題是國家未賦予比特幣合法地位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否對“非法”的比特幣及其交易征稅,如果征稅是否相當于承認了其合法性?根據是否征稅分為兩個模擬情形:
1、對比特幣及其交易不征稅
如果對比特幣及其交易不征稅,即挖幣公司在挖取比特幣及交易環節的所得都不納入征稅范圍,挖幣公司面臨的主要稅務問題是挖幣的各項支出(如電力、挖礦機折舊及更新、人員費用等)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形成的虧損是否可以彌補,相應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抵扣?從匹配的角度來說,既然收入端不確認為應稅收入(所得),與此相關的支出自然也不得稅前扣除/抵扣進項,這樣將有大量成本、費用、進項稅額等從稅收鏈條中游離出去。
2、對比特幣及其交易征稅
如果對比特幣及其交易征稅,自然挖幣公司的各項挖幣支出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稅前列支及抵扣進項,但要解決兩個個主要問題:比特幣定性及收入(所得)來源、確認時點及所得計算方法問題。
(1)比特幣定性問題
只有先對比特幣的性質予以界定,才可以將與其相關的收入(所得)歸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的相應稅目,匹配以相應的稅率及計稅方法。國際上對比特幣征稅的國家的主要做法是將比特幣定性為一項資產,投資者可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大致相當于所得稅)及流轉稅(大致相當于增值稅或消費稅)。
(2)收入(所得)來源、確認時點及所得計算方法問題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并沒有實物形態,其獲取、交易轉讓等都是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里完成,如何界定收入(所得)來源問題,將涉及到各不同征稅主體的征稅權,對于納稅人而言可能會有避稅空間(如根據交易雙方的稅務機關的規則,各自稅務機關都沒有征稅權,形成稅收真空狀態,這在國際稅收中并不鮮見)。鑒于網絡本身的虛擬性,將納稅人主機的物理位置作為納稅主體的物理位置的替代,交易平臺主機的物理位置作為交易行為發生地的替代是較為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