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例:虛開5600萬元不予起訴
時間:2020-01-17 09: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251號
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2955********,公司地址浙江省泰順縣**鎮**街**號,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訴訟代表人郭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321986********,漢族,大學文化,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家住江西省贛州市興國縣**鎮將軍大道**號。
本案由玉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另案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罪,于2019年4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再次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12月21日,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與玉環**酒店(以下簡稱“甲公司”,已判)的負責人黃某某(已判),以雙方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一份玉環甲酒店室內裝飾工程A樓二標段合同。該合同為A樓12樓至24樓的客房裝飾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為6000萬元。2013年7月14日,A樓二標段合同裝飾工程結算匯總金額為3169.6208萬元。2013年年底,甲公司以酒店經營需要為由向**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銀行”)貸款4.89億元,而貸款后實際上將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歸還社會借款等。為了規避**銀行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管,黃某某決定通過虛開裝修費發票入賬的方式來應付監管,為此黃某某聯系上陳某某,約定由甲公司支付相應的稅費由**公司進行虛開發票。2013年12月30日,甲公司財務人員受公司指派在取得**公司銀行賬戶的密碼和U盾后,將5600萬元存入**公司的銀行賬戶,并于當日即轉出。2014年4月4日,**公司幫助甲公司虛開了一張金額為5600萬元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由甲公司支付了220.8萬元稅款,由**支付了11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014年9月23日,**公司向甲公司破產管理人共申報結算金額為3223.6216萬元,申報債權工程款欠款1950.6216元,至今未得到償還。
本院認為,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鑒于其初犯,有自首情節,系從犯,且稅費均繳納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20日
陳某某、浙江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虛開發票案
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250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1331972********,漢族,大學本科,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街道**花園**幢**室。因涉嫌虛開發票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玉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被不起訴單位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另案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罪,于2019年4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玉環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環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再次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12月21日,時任浙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與玉環甲酒店(以下簡稱“甲公司”,已判)的負責人黃某某(已判),以雙方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一份玉環甲酒店室內裝飾工程A樓二標段合同。該合同為A樓12樓至24樓的客房裝飾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為6000萬元。2013年7月14日,A樓二標段合同裝飾工程結算匯總金額為3169.6208萬元。2013年年底,甲公司以酒店經營需要為由向**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銀行”)貸款4.89億元,而貸款后實際上將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歸還社會借款等。為了規避**銀行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管,黃某某決定通過虛開裝修費發票入賬的方式來應付監管,為此黃某某聯系上陳某某,約定由甲公司支付相應的稅費由**公司進行虛開發票。2013年12月30日,甲公司財務人員受公司指派在取得**公司銀行賬戶的密碼和U盾后,將5600萬元存入**公司的銀行賬戶,并于當日即轉出。2014年4月4日,**公司幫助甲公司虛開了一張金額為5600萬元的建筑業統一發票,由甲公司支付了220.8萬元稅款,由**支付了11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014年9月23日,**公司向甲公司破產管理人共申報結算金額為3223.6216萬元,申報債權工程款欠款1950.6216元,至今未得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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