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援助、捐贈有關的稅會處理
時間:2020-02-01 04: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視同銷售規定
(一)增值稅
1.無償捐贈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無償捐贈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所得稅
1.捐贈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接受捐贈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六十一條、六十六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計入收入總額,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通過捐贈取得的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捐贈支出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依據:國稅函[2004]865號
2.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3.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4.贈送給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有關回復,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