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稅務發布疫情防控期間有哪些優惠政策、常見涉稅問題
時間:2020-02-10 23: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省稅務局整理匯總了納稅人、繳費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涉稅問題,幫助全省納稅人、繳費人更好更快辦理稅費業務,平穩度過疫情防控關鍵期。
一、總體優惠政策
問: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企業復工復產的時間比往年延后,稅務部門在這方面有哪些應對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延期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將2月份的征期延長至2月24日。如企業在征期內受疫情影響還不能辦理申報的,可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辦理路徑:登錄浙江省電子稅務局首頁-【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二是延期繳納稅款。因疫情影響,企業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辦理路徑是:登錄浙江省電子稅務局首頁-【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三是緩繳社會保險費。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規定批準后,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企業申請辦理路徑是:登錄浙江省電子稅務局首頁-【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延期繳納社保費申請】。
四是酌情免除處罰。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等涉稅事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酌情免除處罰。
問:自疫情暴發以來,有的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特別是有的小微企業更加困難,有哪些減稅降費政策幫助企業?
答:除了上述問題所答的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和緩繳社保費以外,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損失,可自行申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需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同時,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困難減免。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問:為抗擊疫情,我公司擬捐贈一批物資,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抗擊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單位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抗擊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問:境外采購防疫醫療物資回國,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于納稅人在境外采購防疫物資以充實我國防疫物資供應,按照貨物貿易項進行對外支付,不必進行稅務備案。同時,境外采購防疫醫療物資過程中產生的境外傭金和國際運輸費也無需辦理稅務備案即可對外支付并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問:還有什么其他優惠政策嗎?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由按月調整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繳納,繳費人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向當地殘聯申報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同時,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我們采取“雙優先”政策,即優先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工作。
二、倡導“非接觸式”辦稅
疫情防控期間,對有辦稅繳費需求的納稅人、繳費人,我們倡導“非接觸式”辦稅。
問:什么是“非接觸式”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