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8號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時間:2020-03-12 15: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了規范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現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海關總署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范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一、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是指海關依法委托拍賣企業以拍賣的方式公開處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財物。
二、海關涉案財物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監督。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設立并取得從事相關拍賣業務許可的拍賣企業可參與海關涉案財物的拍賣。
海關涉案財物的拍賣權通過競價、搖珠或者集體決策等方式合理確定。海關可以參考行業協會依據國家標準評定的拍賣企業資質等級,結合實際情況通過綜合評價的方式建立涉案財物公開拍賣企業名單庫。
四、海關應與拍賣企業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實施網絡拍賣的,拍賣企業應與海關協商選擇網絡拍賣平臺,并與網絡拍賣平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平臺和拍賣企業開展網絡拍賣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海關在與拍賣企業簽訂的書面委托拍賣合同中,就拍賣企業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事項作如下約定:
(一)具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
(二)具備保障網絡拍賣業務正常開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公告,拍賣標的網上展示,長沙工商稅務,網絡競價,記錄競價過程,生成電子成交確認書,網上結算服務,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
(三)具備開展網絡拍賣活動的業務流程,須包括:用戶注冊,拍賣主體資格審核,公告發布,拍賣標的網上展示,競買登記,網絡競價及成交確認,網上結算,資料存檔;
(四)具有與所從事的網絡拍賣業務和規模相配套的服務器、網絡設施、技術人員、拍賣專業人員和資金;
(五)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按照平臺的性質取得許可或備案;
(六)保障網絡安全,確保拍賣平臺正常運行;
(七)保證拍賣全程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八)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實時顯示,并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九)其他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工作。
六、海關涉案財物拍賣設定保留價。海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涉案財物價值進行評估,拍賣保留價由海關參照評估價合理確定。
七、拍賣企業應于拍賣日7日前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拍賣保證金;
(六)拍賣標的已知的瑕疵和權利負擔;
(七)海關監督方式等;
(八)實施網絡拍賣的,應當載明網絡拍賣平臺;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實施網絡拍賣的,除上述應當載明的信息外,還須在網絡拍賣平臺載明下列信息:
(一)拍賣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二)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三)拍賣標的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四)需要在網絡拍賣平臺公示的其他信息。
八、下列事項在拍賣實施時應在拍賣規則、拍賣須知等拍賣文件中予以特別提示:
(一)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的,須辦理相關委托手續,并在拍賣前經拍賣企業確認;
(二)拍賣標的以實物現狀為準;
(三)拍賣標的已知的瑕疵和權利負擔,海關已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的,且在拍賣文件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標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五)海關及拍賣企業不能向買受人提供除罰沒車輛以外其他拍賣標的的成交款發票,不接受買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換貨要求;
(六)其他應予特別提示的事項。
實施網絡拍賣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拍賣平臺對上述內容予以特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