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你的法律屬性決定了你的稅費待遇
時間:2020-03-19 16: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各行各業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國家為了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緩解企業的困難和壓力,出臺了許多相關優惠政策予以支持。
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020年2月20日就發布了《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此外,該通知還規定了其他有關社保費的優惠政策。但各地在執行這一政策過程中,對于律師事務所如何減免其社保費卻存在爭議。
根據上述通知,如果將律師事務所界定為“企業”,根據其規模的不同,就可以享受規定期限內“全免”或者“減半征收”的待遇;如果將律師事務所界定為“非企業”,即“其他參保單位”,不論其規模大與小,都只能享受規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的待遇。所以,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屬性就決定了其稅費待遇。
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屬性是什么,是否屬于企業,可能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都難以對自己所在的工作機構給出一個自信的答案。所以,各地有關部門在這次執行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政策時也難免出現差異和困惑。
據北京市朝陽區律協權保委報道,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律師協會高子程會長特向人社部、北京市社保中心提出建議,請予明示律師事務所可以平等享受企業減免社保費政策。2020年3月8日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答復是將律師事務所按照特殊類型單位,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相應的免征三項社保費的優惠。那律師事務所究竟是企業還是非企業,北京市社保中心也并未明確,只是同意參照企業對待。
1.律師法的界定
關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屬性,我國律師法并沒有明確界定。只是在該法第十四條簡單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該法同時規定了律師事務所設立的三種形式,即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和國資律師事務所這三種形式。同時規定,律師的執業以及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屬于行政許可范圍,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許可。由此,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并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這與企業類市場主體也不一樣。所以,在社保中心網上系統中,律師事務所登記的類型也不是企業類單位。因此,有的地方社保費征收機構就認定律師事務所只能按照“其他參保單位”享受“減半征收”的待遇。
2.合伙企業法的界定
我國《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類型、解散、清算、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事項予以了規定。同時在該法的《附則》部分,即該法的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因此,我國合伙企業法很明確地將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排除在企業之外。只是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合伙人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3.稅法的界定
根據2000年9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財稅[2000]91號)第二條規定,該法規所稱的合伙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也就是說,在稅法的相關文件中,將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界定為企業。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規定,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該通知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認定為一種經營行為,出資律師的個人所得稅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在營改增的過程中,相關稅收文件也是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界定為現代服務業。如果律師事務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如果提供咨詢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律師事務所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咨詢服務并不能享受簡易征收增值稅的優惠。這也進一步說明,在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中,將律師事務所界定為企業。
4.社會保險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