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時間:2020-04-09 10: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實質與形式(表觀)的不吻合
所謂實質即經濟實質,所謂形式主要是法律形式,外在表現形式是協議、合同、發票等。
舉例1:A公司負責目標土地的一級整理與二級開發,A公司支付10億元土地出讓金后,長沙公司注銷,政府將其中6億元返還給A公司,A公司與政府的相關協議中約定上述6億元為“土地出讓金返還”,A公司收到6億元后沖減了賬面土地成本6億元。
評析:一級整理的實質被人為扭曲為土地出讓金返還,且做錯誤財務處理,后續6億元成本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中的扣除、抵減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舉例2:B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凈地交付,土地出讓金5億元,B公司需建設一所學校無償移交政府。
評析:稅務機關有時候喜歡望文生義,協議寫的是無償移交,咱們就按贈送處理,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但不承認實物地價。
衍生討論:實質是否具有唯一性?實質和形式哪個更重要?
理論上來說實質應該具有唯一性,但實務當中實質往往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故事可以有很多個版本,在形式的濃妝淡抹下,自圓其說的邏輯有很多。至于實質和形式哪個更重要,實務中形式更重要,形式過得去稅務機關才有放你一馬的臺階,就算稅務機關心知肚明實質是有問題,如果形式做的十分充分及完美,稅務機關一般也沒那個動力去深挖細究,說白了,把你弄死了,他也未必多發獎金。
2、稅法本身的缺陷
稅法本身的缺陷主要有:違法、錯誤、沖突、不明等。
舉例3:廣東省三舊改造稅收指引(2019版)關于無償移交的稅費處理規定
這個規定最奇葩的是,三稅對同一經濟行為定性不同,土增稅的規定是最符合經濟實質的,承認了無償移交是換取土地使用權或支付拆遷補償的實物經濟利益對價之一,而增值稅與所得稅雖未明言,但言下之意是按贈送理解與處理的,這顯然是違背常理,也與土增稅規定矛盾。
舉例4: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第八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一、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
(一)開發項目位于深圳市轄區內的,計稅毛利率為15%;
問:深圳市稅務局有權制定計稅毛利率么?深圳市作為計劃單列市,其市局行政級別與廣東省局平級,直屬總局領導,所以廣東省局很多政策是特別說明深圳除外的,但計稅毛利率的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顯然不合格,有越權之虞。曾幾何時,各地稅務局紛紛出臺計稅毛利率的文件,這幾年陸陸續續基本被清理掉了,因為這個違法太明顯了,至于部分省局已轉授權的方式將計稅毛利率指定權限下放地市稅局,這種轉授權也是無效的。
3、稅法規定與征管實際的脫節
舉例5:實物拆遷補償的契稅(針對摘地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按上述規定,似乎實物拆遷補償是要繳納契稅的,但是實操中幾無稅務機關對實物拆遷補償征收契稅,那么作為納稅人的你會主動繳納么,顯然不會,這個風險就擺在這里,稅局找上門不見得你能占理。
4、稅法規定與經濟常態的脫節
舉例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往來
房地產開發一般一個項目一個獨立法人公司,房地產開發是資金密集的行業,控股平臺公司需要統籌、平衡各個項目的資金,因此控股平臺公司與項目公司之間,項目公司之間有大額、頻繁的資金歸集、往來,且一般不計息。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