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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已取消的財政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時間:2020-04-16 09: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發布取消財政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定的證明事項

  根據證明事項清理有關工作要求,我們對財政部規章、規范性文件定的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現將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取消的財政部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附件:已取消的財政部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財政部

2020年04月14日

已取消的財政部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已取消的財政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序號   證明名稱   證明用途   設定依據   取消方式  
1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或戶籍、居住證明   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變更、調轉、補發、換證等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已取消。《財政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2號),廢止《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   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營業執照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已取消。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分所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證明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財政部令第89號)第三十一條   已取消。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   營業執照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名稱變更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三十五條   已取消。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第六條   已取消。新修訂的《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99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   營業執照、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第五條   已取消。 新修訂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   營業執照   資產評估機構備案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86號)第二十四條   已取消。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8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86號)第二十七條   已取消。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9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從事審計業務及轉所情況證明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十四條   已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已廢止。  
10   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考試報名材料審核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已取消。2017年新修訂的《會計法》已刪除“從事會計工作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相關條款,現有會計職稱報名條件中已經不再要求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相關規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訂。
 
11   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提出申請前上月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   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業務評估資格   《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   已取消。根據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精神,擬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資格審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生效,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
相關規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訂。
 
12   經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提出申請上月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期貨業務資格   《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2012年1月21日由財會〔2012〕2號修訂)   已取消。根據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精神,擬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資格審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生效,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
相關規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訂。
 
13   列明用于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范圍、面積等具體信息的證明   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應持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應持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已取消。該證明事項已經通過制定新的財稅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予以取消。  
14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需提交的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已取消。該證明事項已經通過制定新的財稅文件《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予以取消。  
15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政策,須持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已取消。該證明事項已經通過制定新的財稅文件《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予以取消。  
16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政策需提交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政策,須持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已取消。該證明事項已經通過制定新的財稅文件《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予以取消。  
17   職業資格證書證明   申請人在辦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補貼申領時需提供職業資格證書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第二十二條  
 已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精簡證明材料和優化申辦程序 充分便利就業補貼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94號)》,明確申請相關培訓補貼時,原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再提供。
 
18   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   城市公交企業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申報手續時,長沙工商代辦,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   已取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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