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致全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一封信
時間:2020-05-06 09: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您好!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吉林省稅務局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工作的支持與配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系列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公告明確涉稅服務機構應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同時,長沙公司注冊,為更好地發揮涉稅專業服務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吉林省稅務局擬在電子稅務局為信用等級高、信息采集規范的涉稅服務機構開設批量處理代理機構業務信息的端口。為了確保您可以順利使用涉稅服務機構便利化批量處理端口,請您配合完成相關信息報送,現將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事項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首次報送基本信息的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暫時停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完成或終止全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后、恢復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恢復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辦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報送。
2.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報送。
3.涉稅專業服務年度報告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報告形式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總體情況。
4.涉稅專業服務專項報告報送: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應當在完成業務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報送相關業務信息。
溫馨提醒: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在3月31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便利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報送信息,2019年涉稅專業服務業務信息報送時限將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3月31日前無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2019年12月份完成的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所對應的《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報送。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3號)簡化了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內容:一是減少涉稅專業服務信息采集項目。不再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報送“協議金額”“服務協議摘要”“涉及委托人稅款金額”“業務報告摘要”信息;二是延長專項業務報告信息采集時限。報送專項業務報告信息的時限,由完成業務的次月底前,調整為次年3月31日前。三是放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息報送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確定本機構報送“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的具體人員范圍。四是優化業務分類填報口徑。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區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和“稅收策劃”三類涉稅業務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對于實際提供納稅申報服務而不簽署納稅申報表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五是增加總分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報送選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選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報送分支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也可選擇由分支機構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二、報送主體
1.稅務師事務所。
2.依法取得執業許可且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3.經商事登記且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政類咨詢公司等其他機構。
溫馨提醒:報送年度報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必須是稅務機關納入實名制管理的,若未納入實名制管理,請及時在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進行實名采集。
三、報送方式
(一)電子稅務局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