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務發布2020年2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時間:2020-05-15 16: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如果后期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還可以繼續享受加計抵減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因此,企業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若在享受政策的后期,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未超過50%,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依然可以享受。
2.企業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紅字轉出尚未加計抵減的進項數據,要不要調減加計抵減數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
因此,紅字轉出尚未加計抵減的進項數據,不要調減加計抵減數額。
3.利用廢橡膠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第一條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其中《目錄》規定:“三、再生資源3.9廢舊輪胎、廢橡膠制品
利用膠粉、翻新輪胎、再生橡膠符合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
符合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包括: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2.膠粉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翻新輪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GB/T3979-2007)規定的技術要求,再生橡膠符合(BG/T13460-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3.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因此,納稅人利用符合上述規定的廢舊橡膠,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
4.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的規定:“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須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艾滋病藥品管理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購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應將藥品供貨合同留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需要滿足的條件按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