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來的應收款項能不能作為損失稅前扣除
時間:2020-05-21 12: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013年借給非關聯方自然人張三的30萬借款,因張三已無法聯系,判斷無法收回;
2、2014年向B公司銷售產品1000萬元,由于產品交接爭議,有300萬元經多次催要一直未能收回,現B公司已經處于非正常戶狀態,無法聯絡;
3、2015年向C公司銷售產品500萬元,由于產品瑕疵最終約定給與九折優惠,但由于發票已經開出并給與對方,一直將50萬元優惠計入應收賬款,其實無法收回。
企業經營常常出現各種應收款項無法收回的情況,如案例所述的三種典型類型,究竟能不能作為損失處理呢?這實際上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會計層面,財務人員判斷已經屬于損失當然可以在不違背會計準則的情況下作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但另一個是稅法層面,會計已經計入損失的處理能否得到稅務機關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才是今天希望討論的關鍵。
一、應收款項損失的性質判斷是關鍵
第一種的自然人借款屬于非經營性債務,即使產生了損失也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ㄒ唬﹤鶆杖嘶蛘邠H擞薪洕鷥斶€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ㄈ┬姓深A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第二種情況是經營中出現的應收賬款,由于對方失聯無法收回,可以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種情況顯然在本質上并不是損失,而是折扣折讓,應將其還原為銷售折扣,并按照折扣的規定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進行處理,沖減當期收入,而不是作為損失。
二、應收款項損失的證據提供是基礎
損失的扣除是需要證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嚓P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ǘ儆趥鶆杖似飘a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ㄈ儆谠V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ㄋ模儆趥鶆杖送V範I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ㄎ澹儆趥鶆杖怂劳?、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ㄆ撸儆谧匀粸暮?、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三、應收款項損失的年限積累是門檻
既然是應收款項,長沙代理記賬,通常越久越難以收回,所得稅在這方面也有規定,通常三年是一個重要的門檻,超過三年的損失扣除是沒有限制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四、應收賬款損失的審批有重大變化
根據2018年最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文件,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這大大簡化了企業損失申報程序,為企業享受合理合法的損失稅前扣除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