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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稅務發布2020年4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時間:2020-05-28 14: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納稅人不知道自己的房產原值,應如何確認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因此,沒有房產原值作為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2.納稅人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產生財產損失,是否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定:“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上述所稱的重大損失是指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損失金額超過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或超過總資產20%(含);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困難減免稅申請。

  3.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無檢測數據,是否可以沿用12月的檢測數據,計算季度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規定:“三、關于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

  ……

  (二)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資料及時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實施的監測項目、方法、時限和頻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應當包括應稅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值和污水流量;應稅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值、排放速率和煙氣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濃度限值等信息。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凡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納稅人采用委托監測方式,在規定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納稅人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有關污染物監測濃度值低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染物檢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視同該污染物排放量為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量主管部門發現委托監測數據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同一納稅期內的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無檢測數據,可以沿用12月的檢測數據,計算季度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如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

  4.純電動的出租車(5座)是否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規定:“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因此,純電動的出租車(5座)屬于純電動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5.叉車是否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答:叉車不屬于道路車輛。鑒于其外型和結構的特殊性,不適于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因此,叉車不屬于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6.納稅人占用有林地,是否可以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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