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資[2020]423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中小企業房屋租金相關工作的通
時間:2020-06-01 12: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治區黨委各部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府各委、辦、廳、局,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有關人民團體:
為支持做好我區疫情防控工作,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支持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意見》(內政發電〔2020〕1號)有關精神,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支持中小企業復工復產,現就疫情防控期間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中小企業房屋及構筑物租金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免政策
對承租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筑物的中小企業(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認)和個體工商戶,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2020年1月和4月租金減半收取。
二、辦理程序
為簡化審批流程,對本通知涉及的房屋及構筑物出租租金免除事項,由出租方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資料包括承租方申請書、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租賃合同、承租方資格確認說明。
(二)出租方將有關房屋及構筑物租金免除事項以文件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送本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的有關房屋及構筑物租金免除事項的房屋及構筑物租賃補充協議、承租方提供的有關材料以及原房屋及構筑物出租事項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出租單位為主管部門的,則由出租單位自行核準,并留存必要的檔案資料備查。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批復文件和本部門的核準文件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三)出租方應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關房屋及構筑物租金免除事項的上報審批和備案工作。
(四)各部門應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房屋及構筑物租金免除事項情況進行統計備查。
三、減免方式
已按本通知規定審批備案的房屋及構筑物租金免除事項按以下方式分別處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1月至4月房屋及構筑物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蓋的租期范圍直接減免相應月份的房屋及構筑物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1月至4月房屋及構筑物租金的,長沙公司注冊,減免的房屋及構筑物租金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優先從后續未繳房屋及構筑物租金中抵扣。后續未執行合同金額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還的,由出租方直接返還。
四、工作要求
各部門、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顧全大局,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難,確保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相關政策落到實處;要嚴格審查承租方資格認定,確保實際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堅決杜絕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推諉扯皮等行為;在落實政策過程中要堅持依法合規,流程規范,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各部門要加強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出租行為的監督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和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