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市監法規字[2020]1號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辦法[試行]》的通
時間:2020-06-08 10: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有關處室、執法稽查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4月9日省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pdf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涉及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扣押、沒收物品,是指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扣押、沒收的物品。僅作為證據載體的物品除外。
第四條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
第五條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管處分離、公開透明、科學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扣押、沒收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調換、損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得擅自變價處理、不得自行拍賣扣押、沒收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
沒收物品的拍賣、變價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第七條扣押、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理等產生的費用列入辦案經費,按照財物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財務、執法監督或者法制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本部門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
(一)執法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扣押、沒收的物品,提出對扣押、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長沙代理記賬,并負責具體處理工作,填寫《涉案物品處理記錄》。
(二)財務機構負責扣押、沒收物品專用收據的保管、發放和收繳,統一辦理與扣押、沒收物品處理有關的所有資金往來,將拍賣、變價收購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繳國庫等工作。
(三)執法監督或者法制機構負責監督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二章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租用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以下統稱“保管倉庫”),指定專門保管人員,對扣押、沒收的物品實行統一保管。
執法人員不得兼任扣押、沒收物品保管人員。
第十條扣押、沒收物品數量較大,現有保管倉庫無法容納的,或者經轉移可能影響其性能、損毀、滅失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具備保管條件的第三人保管,并簽訂委托保管協議。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扣押、沒收物品。
法律、法規、規章對扣押、沒收物品的保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扣押、沒收的物品應當及時交入保管倉庫。不能及時入庫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自扣押、沒收物品之日起三日內入庫。
第十二條入庫時,保管人員應當核實扣押、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執法人員等信息與《財物清單》信息一致,在《財物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上注明入庫時間、地點及核實情況,與執法人員共同簽字后,各自留存。
第十三條保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清點、檢查,防止入庫財物被盜、損毀或者變質。
第十四條因執法辦案需要提取扣押、沒收物品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后,辦理交接手續。執法人員核對需提取的扣押、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等信息與實物信息一致后,與保管人員共同在《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一式兩份)上簽字,各自留存。
《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能夠證明需要提取扣押、沒收物品的,可以不用填寫《扣押/沒收物品出庫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