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是否受傭金手續費5%的限制?
時間:2019-08-29 21: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早上一個財稅網友和我探討了一個關于傭金手續費的問題,即醫藥企業向醫藥代表支付的高額傭金,企業所得稅中是否受5%的扣除限額限制。
先看看稅法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稱“29號文”)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醫藥代表所謂傭金問題,首先要界定清楚醫藥企業與醫藥代表之間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通常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代理制或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下醫藥代表為醫藥企業的雇員,委托代理制下醫藥代表是醫藥企業的代理人,不管是雇員還是代理人,在29號文中都被排除在外了。上面的排除在外有兩者理解,第一種是可以扣不受5%限制,第二種是全部不予扣除,稅務機關大概率持有上述第二種觀點,中國稅務報(總局直屬單位刊物)2016年刊發的《傭金和手續費稅前扣除,要避免四個誤區》也認為“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因此超過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方面條件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為了避免和稅務機關的爭議,支付給醫藥代表的“傭金”最好換成績效工資(勞動合同制)(這里面還有個很扯的事情,有稅務機關認為給銷售員工發放的工資薪金都是銷售傭金,都不給扣除,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基本上沒哪家的銷售工資薪金可以扣除了,未免太左了,再者自家員工也談不上中介服務吧,銷售就是他的本職工作)或者代理報酬(委托代理制)的名義計提及發放,如果能做成表面固定與業績、銷售額脫鉤,那么就更穩妥了,稅務機關頂多說雇員和代理人不能發放傭金及手續費,總不至于給雇員和代理人支付的所有款項都不能扣除吧。
多說幾句29號文的問題,確實是一個語焉不詳的文件,為了解決一個問題結果引發了更多的問題,如:1、如何定義“手續費及傭金”?;2、什么是“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3、支付給非“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是否屬于此款稅法意義上的“手續費及傭金”,如不屬于是不得扣除還是無比例限制?
作者嘗試解答上述疑問:
1、如何定義“手續費及傭金”?
答:抓住“中介服務”的關鍵,中介服務是指為交易活動提供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行為的總稱,此款的“手續費及傭金”為中介服務(并不限于銷售)而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常見如房產銷售傭金。(稅法對某個概念無特別解釋的,應參照通常解釋或其他專門法規的解釋)
2、什么是“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
答:這個規定就比較奇怪了及過時了,對經營資格有要求的畢竟是少數,那些法律法規沒有資格要求的,作者認為應該等同于擁有“合法經營資格”。
3、支付給非“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是否屬于此款稅法意義上的“手續費及傭金”,如不屬于是不得扣除還是無比例限制?
先看看總局的一個答復:
問題內容:
我公司因歷史原因有一些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委托財務公司幫我們催討應收賬款,我公司付給財務公司催回款項的20%,請問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所說的手續費和傭金內容,是否按5%的比例稅前扣除?另外,財稅[2009]29號中的手續費和傭金都包括哪些項目?
回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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