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106號文件免稅之”跨境“VS“離岸”
時間:2020-08-01 14: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13]106號文中提及的免稅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還有“跨境應稅服務”,長沙公司注銷,您應該歸于哪一類?
請結合小i下面的分析和企業自身的情況,酌情確定!
如上圖,如您要免稅的業務恰好處于C區,那您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是按照“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跨境”)來享受免稅還是按照“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以下簡稱“離岸”)享受免稅!
C區中包含的大家較為關注的業務對比如下:
在“跨境”中的
在“離岸”中的
軟件服務
ITO項下的“軟件研發及外包”(但不包括軟件培訓)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ITO項下的“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信息系統服務(特別強調“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網絡游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
ITO項下的“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BPO項下的“依托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審計管理、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內部數據挖掘、內部數據管理、內部數據使用、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KPO項下的,營改增后使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設計服務
特別提示:“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較“跨境應稅服務”更傾向于具備時間跨度和一定范圍的合同,小i建議微友,如果是框架性質的長期服務合同最好按照“離岸服務外包”去做免稅備案。而一次性的服務合同最好按照“跨境應稅服務”做免稅備案。另外未能落在C區的業務按照各自的備案流程執行免稅備案。
A區、B區兩種業務備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