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稅務發布12366熱點集(2019年8月)
時間:2019-08-29 22: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財稅〔2019〕21號優惠項目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答:您好,納稅人現享受財稅〔2019〕21號稅收優惠無需備案,留存資料備查即可。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產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如何申請開具?
答:(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圳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的通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7號)規定:營改增后,我市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由各區街道辦(租賃辦)代征。試點納稅人需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向相應街道辦(租賃辦)申請代開;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到辦稅服務廳憑繳款憑證申請換開或在申報繳款后申請代開。
(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深圳稅務服務號”微信公眾號—我要辦—自然人中心—個人房屋租賃繳稅及自然人代開發票模塊進行房屋租賃申報及增值稅發票代開業務。
3、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如何申請代開發票?
答:《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圳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的通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7號)規定: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增值稅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代為征收。試點納稅人申報繳款后需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代開;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到辦稅服務廳憑繳款憑證申請換開或在申報繳款后申請代開。
4、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如何計算增值稅應預繳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
(一)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二)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5、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請問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票軟件設有: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分類編碼,下設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納稅人可選擇該編碼開具發票。注意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納稅人收到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為何“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顯示為000000?
答:銷方銀行賬號是填寫完稅憑證號的,如免稅則顯示為0。
7、企業需要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但無法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請問有哪些已在深圳市稅務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可供選擇?
答: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交付、電子簽章制作等基礎服務。目前已在我局備案的電子發票第三方服務平臺名單詳見官網首頁-通知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使用第三方服務平臺開具電子發票有關事項的通告》(2019年7月9日發布)附件。
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當期無需預繳稅款。請問異地小規模納稅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判斷是否要預繳稅款?
答:(一)按月度申報增值稅的異地小規模納稅人在深圳(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需要預繳稅款;
(二)按季度申報增值稅的異地小規模納稅人在深圳(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的,需要預繳稅款。
9、夫妻房產加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