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新政:利好背后的疑問
時間:2019-08-29 22: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8月13日,長沙公司注銷,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第二批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43號),該函第一條是有關全面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新政。頒布之初大家就對“全面”這個用詞產生了疑問。筆者整理出如下幾點以供大家學習參考。
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全面推行
2016年8月1日起,稅務總局陸續開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試點工作覆蓋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五個行業,試點情況平穩順利,納稅人反映良好。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決定,2019年3月1日起,將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擴圍范圍由之前基本遵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批準發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將全面推行至所有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
自開專票具備條件
試點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相關規定,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溫馨提示
申報繳納稅款時,試點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除外情況
其他個人(自然人個人)在增值稅上通常是天然的小規模納稅人。但是,此次稅總函〔2019〕243號仍然將其他個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排除在自開專票的行列之外。購買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其他個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疑惑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文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不知道此次全面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新政之后,該條款是否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