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施工的企業,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9-09-13 16:3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企業所得稅
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1、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建筑企業
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并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2、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注: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
總機構預繳稅款:就地預繳稅款。
總機構應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50%
3、既設直管跨地區項目部又設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總機構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只設二級分支機構”方法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總機構、項目部、各分支機構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預繳稅款。
4、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總清算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四總機構預繳和匯算清繳時
總機構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長沙代理記賬,除正常報送匯算清繳相關資料外,還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五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要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文件
1、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2、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3、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
4、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二、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