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彌補虧損年限超出5年的特殊情形
時間:2019-09-15 02: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虧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最長年限是幾年?
那再問一句,虧損結轉彌補的最長年限真的都是5年嗎?
這時,你即使嘴里不說但至少心里一定會說,這樣的問題也拿來問,真是個財稅小白,趕緊回家學稅收政策去。
的確,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為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是大家熟知的規定。
那么,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聞濤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36萬元;2013年彌補9萬元;2014年11月由于當地政府修路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該公司進行了整體搬遷,2014年的應該說所得額為4萬元已用于彌補2012年的虧損;2015年至2016年因停廠而沒有應稅所得(虧損);該公司于2017年2月順利完成了搬遷重置工作,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也用于彌補了2012年的虧損。
該公司2012年的虧損36萬元,從2013年至2017年這5年共彌補了16萬元(9+4+3=16),尚余虧損20萬元。按照最長可結轉以后5個年度彌補的規定,聞濤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尚余未扣除的2012年度虧損20萬元,長沙公司注冊,貌似就不能再結轉2018年及以后年度扣除了。
真是這樣嗎?回答卻是——不是這樣的!
作出這個回答的理由是,《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因此,聞濤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搬遷年度的次年2015年至2016年(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該2個年度可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2013年至2017年共5年)中減除,相當于只往后結轉彌補了3個年度,其2012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0萬元,可再往后結轉2年彌補。
據此,聞濤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尚余未扣除的2012年度虧損20萬元,可以再結轉至2018年和2019年繼續用當年所得予以彌補。
應注意的是,該項政策只適用于企業的政策性搬遷,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此外,該項政策僅限于被搬遷企業因搬遷而停產(停止生產經營)的情形適用;如果被搬遷企業是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不得從結轉彌補虧損的年限(5年)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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