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如何影響個人稅收
時間:2019-09-19 11: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4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試點政策主要內容為: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對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具體規定為:
對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納稅人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這里面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文件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個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而“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納稅人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為同一單位(即6個月不能更換服務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這對于靈活就業人員,比如,1月份從A公司取得勞務報酬0.5萬元,2月份沒有收入,3月份從B公司取得勞務報酬0.5萬元,就不能適用該條款。這樣規定是否有違公平原則?是不是可以這樣掌握,即靈活就業人員,如果不能連續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則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這樣,至少從政策上沒有拋棄這部分人群。
問題二,文件規定限額據實扣除。即在限額內據實扣除,且在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兩個數額之間選擇最低的那個數額,作為扣除限額。也就是說,每月的最高扣除數額為1000元,按照6%的比率,反算當月的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為16666.67元;不管你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有多高,扣除限額也不允許你超過1000元;即使你每月工資5萬元,50000*6%=3000(元),但是你的扣除限額最高也只能是1000元。而如果你當月的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低于16666.67元,比如1萬元,則扣除限額只能是10000*6%=600(元);政策如此規定的直接后果是,誰當月的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越低,誰的抵扣限額就越小,這是否公平?如此一來,假如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分別為5萬元的A和1萬元的B,兩個人都購買了同一款月繳費1200元的商業養老保險,A可以稅前扣除1000元,而B卻只能稅前扣除600元,政策規定是否有嫌貧愛富之嫌?
2、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此條規定同樣存在扣除限額不公平問題。
3、關于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征稅問題,文件規定,長沙代理記賬,對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本條政策,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A購買了某款商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15年,假如從2018年10月1日到2033年9月30日;A今年30歲,繳費期終止時A為45歲;假如屆時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為65歲;A的年齡從45歲到65歲,還有20年時間;這20年,屬不屬于繳費期間?在此20年時間內,對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關于征稅期限,文件規定,在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征稅。即當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于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盡管文件規定只對個人領取的商業養老金的75%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保險購買人A的預期壽命為105歲,則105-65=40(年),40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否遠超當年抵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當以當年抵繳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為基數,設置一個對個人領取的商業養老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