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讀輔導現場實錄
時間:2019-09-21 11: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主持人: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 羅天舒
嘉賓: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 孫群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黃素華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 劉寶柱
羅天舒:解讀視頻會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由稅務總局相關業務司局負責同志結合當季新出臺的稅收政策,針對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集中進行政策解讀,并根據當期稅收工作中心任務確定解讀主題,著力解決好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政策執行口徑問題,進一步增強稅收政策的確定性。
今天,我們舉辦2018年第一季度稅收政策解讀視頻會,主要內容有環境保護稅征管、鼓勵外商投資及企業“走出去”方面的政策新變化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最新政策規定。這也是納稅人在執行和享受稅收政策過程中十分關注的問題。
這次解讀視頻會邀請了江蘇、湖南、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基層稅務干部來到現場,并在講解之后為基層稅務干部專門預留了提問時間,希望能借此搭建起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執行者之間直接溝通的橋梁。這次視頻會,是一次系統性、針對性和實用性較強的解讀,希望同志們認真學習、準確把握。
下面我們進入本次解讀視頻會的講解環節,第一項講解主題是“環境保護稅征管”。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為落實決定精神,構建綠色稅制體系,強化稅收調控作用,提高全社會環保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環境保護稅立法進程加快,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相應制定了實施條例并于2017年12月25日公布,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實施。環境保護稅立法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長沙公司注銷,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強化企業治污減排責任。下面,有請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孫群講解環境保護稅征管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 孫群:謝!大家好!
很高興有這樣一個機會與大家交流環境保護稅征管的有關內容。今天的解讀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排污費制度和國際經驗介紹
(一)排污收費制度實踐
我國于1979年開始排污收費試點。排污收費制度實施近40年來,對防治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如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排污費改稅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國際經驗介紹
1.環境稅的理論
(1)涵義
廣義的環境稅是“對排放污染物的納稅人征收的稅收,以及對環境保護或防止污染的納稅人實施的稅收減免,是與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有關稅收的總稱。”國外有的根據具體征稅對象來命名,比如二氧化硫稅、廢水稅、垃圾稅、噪聲稅,等等。
(2)環境稅的理論起源和實踐
環境稅與工業化密切相關,理論基礎主要有兩個:
一是外部性理論。環境稅的思想最早是上世紀二十年代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在他的外部性理論中提出。核心思想是,市場機制不能調控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作用,需要政府干預,從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內在化,達到控制污染量,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污染者負擔原則。1972年經合組織(OECD)提出污染者必須承擔削減污染設施的費用。
2.OECD國家在環境稅征收上的主要經驗
目前OECD國家的環境稅較為成熟和完善,是最早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進行補償成本形式的實踐。
OECD國家中大多數以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作為環境稅的征稅對象。環境稅稅率設置與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相掛鉤。同時設定若干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公共部門和農業等行業實施減免稅;二是對于與普通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污水、市政污水予以優惠;三是對減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給予稅收優惠;四是鼓勵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稅收優惠。
二、我國環境保護稅立法
(一)環境保護稅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1.重在調控。征收環境保護稅,首要目的不是取得財政收入,而是使污染者和破壞生態者承擔必要的污染治理與環境損害修復成本,引導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減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