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公司章程的約定:法人代表,出資,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解散…
時間:2019-09-25 14: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公司法中最經典的一句話是啥?
我覺得非這句莫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授權性)規范并舉,其中強行性規范一般只能嚴格遵守,但任意性規范卻為股東們提供了結合自身需求靈活設計合作模式的機會。
以往,人們都不大重視公司章程,以為只是個手續而已,但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文件的重要性,被越來越多的創業者所了解,并希望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
今天分享的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權性條款,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與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點是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眾多公司治理上的問題允許股東自行決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2013年的修正,使股東自治的空間進一步擴大。
這些看似輕描淡寫的規則變化,放權、授權,具有重要的實務價值。
本文對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事項匯總介紹,并拋磚引玉,對其實務價值簡要分析。
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
按照公司法設定的公司治理架構,董事會是公司經營層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是董事會的組織者、代表人;
總經理(公司法的用語是“經理”,民眾的習慣用語為“總經理”,本文使用“總經理”一語,取公司法“經理”之意)是公司經營的組織實施者、執行者。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義上的言、行,均可被視為公司的言行。
這個公司的代表者由誰擔當,是公司決策層的代表人董事長,還是執行層的掌舵者總經理,是個讓立法者很糾結的事情,最終公司法決定將選擇權交給股東。
從實務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
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
◆ 信任與制衡
從權力位階上看,董事長高于總經理,長沙工商稅務,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
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且存在架空董事會、董事長的可能。
如何在董事長、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需股東綜合考量。
◆ 公司控制權之爭
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
從實務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的構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
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 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特征
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經理人時,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
當董事長、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只能由另一方擔任。
3、操作建議
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落實到職位層面,不落實到自然人,以免人員變動導致公司章程的修訂。
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
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
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
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操作建議
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的決策可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職權,或者董事會職權部分闡釋;也可以單獨成條,專項表述。
從清晰明了角度出發,筆者習慣于獨立成條、專項表述,甚至可以與其他核心關切的問題組成專章進行約定。
無論何種形式,均應對決策機構、投資限額等內容界定清楚。
股東出資時間
1、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