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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增值稅暫行條例解析

時間:2019-09-28 00: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71119日,李克強總理簽署了國務院令第691,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目的是為了將營改增試點主要成果法定化。這次修訂主要內(nèi)容是:修改了納稅人定義;將原條例13%調(diào)整為11%;將進項稅額做了微調(diào)。

一、通俗的“三流一致”觀點被更正

提到“三流一致”不得不說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以下稱“192號文”)。192號文第一條第(三)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此項規(guī)定被廣泛解讀為:付款方、貨物的購買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的購買方一致,即所謂的“三流一致”,其進項稅額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種觀點(以下稱為:通俗的“三流一致”觀點)一直持續(xù)到到2016526日,才有總局發(fā)聲予以更正。

2016526日,國家稅務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fā)言材料)中對一個住宿費發(fā)票進項稅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問題答復如下:

第二個問題是說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其實現(xiàn)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guī)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xiàn)行規(guī)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

根據(jù)總局的解答,我們回頭再品讀192號文。192號文第一條第(三)項是對“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即支付的對象的規(guī)定,支付的對象不可能是支付者自己;再者付款方和開票方也不可能是同一個單位,因此文中“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應是指收款方,通俗的“三流一致”觀點有誤。言歸正傳,看看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年修訂)

 

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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