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法理分析
時間:2019-08-30 08: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于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尤其降低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對此,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觀點。本文將從法學理念和比較法的角度論述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原因和其意義。
一 問題的提出.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尤其降低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新〈〈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我國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分為四種情況,但其中最低的也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新〈〈公司法〉〉的規定,很明顯,降低了設立一個公司的條件,有利于鼓勵人們參與市場活動。但是,根據哲學原理,任何事物都是兩方面的,經過這樣大踏步地改動之后,會不會導致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但是又將如何保障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我們將如何進行規治。本文將對此從法理和比較法的角度對此進行論述。
二 從法理角度對此項規定進行分析。
(一)法與市場經濟效益。
1.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是此項規定存在和發展的土壤。
“法根源于一定的經濟基礎”(1)這一命題,長沙工商稅務,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辯證關系在法學領域的科學運用。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環境中出現的現象應當而且必須有法律來規制。自由是企業的天性。可以說,沒有自由,就沒有企業。在經濟理論上,自1776年亞當斯密的《國富論》發表以來,無論是古典自由主義者還是新自由主義者都在不斷重復這一觀念,并且不厭其煩地告訴人們實現這種企業自由的最佳方式就是市場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我國改革開放將近三十年,人們手中的閑散資金較多。眾所周知,只有將資金置于社會交易中,才能形成資本,才能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突顯更大的經濟效益。原<<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現在情況下有些過高,因此,降低資本門檻是必要的。
2.法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
法對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起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新《公司法》此項規定,正如前文所說,大踏步地降低了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在法定資本制度下,公司的初始股本必須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公 司的注冊資本采取實繳制。這種要求被認為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啟動和維持公司的營運;二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保障。但是,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出資實繳制不僅加大了設立公司的難度,而且妨礙了公司的靈活經營。此項規定,無疑會使公司的設立更多有效率,更加節約社會成本,從而能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法與社會效率和社會公平。
1.法律配置上的效率意味著:在整個法律價值體系中,效率價值通常居于優先位價,是配置社會資源的首要標準。公司設立門檻過高,會造成這樣一種情況,即在社會大部分人處在“中產階層”或“低產階層”時,法律只允許“高產階層”設立公司,從而有更多的機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這也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現代社會中,法以權利為本位,而不是以義務為本位。同屬于社會中的人,法律應當最大限度地賦予每個人設立公司的可能性。正如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說:“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權利的一種安排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價值。”(2)公司注冊資本過高,無疑會剝奪一部分想設立公司而又無法聚集起那么多資金的人。而且,其中有一部分會花費很多精力去籌集資本,這樣,會浪費社會資源,造成社會效率的低下,當然也就不能為社會創造出更多財富。
2.1993年的<<公司法>>著重保護的是國有企業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部<<國有企業保護法>>,著重強調國家的利益。這必然不利于融資,降低公民投資的積極性。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分析,我們每個人都和國家達成一個契約,契約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具有平等性,而此時,契約雙方顯失公平,公平的天平向一方傾斜,這就會造成利益受損失的一方積極性不高,不愿意投入到社會進步的洪流當中,最終還是會損害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
(三)立法觀念的轉變。
1.突破了<<公司法>>從“身份到契約”的飛躍。我們看到,本次<<公司法>>的修訂有很多令人鼓舞和欽佩的突破和創新。其中最重要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指導思想的創新,是立法目標和價值目標的重新認識和調整。1993年的<<公司法>>是一部“身份法”,在立法理念上傾向于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很多方面都有為國有企業量身定做的痕跡。而當前,國有企業改造已經基本完成,<<公司法>>的規定無需再偏向于國有企業,而應對所有的企業一起對待,更多地從理念的先進性和立法的科學性進行考慮,其實這也是制定法律要考慮的最重要的因 素。新的<<公司法>>從國企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甚至從中國人傳統思想中,國家在任何情形下都高于過人,重視公權,輕視私權中解放出來,全面貫徹契約自由的精神和公司自治的理念,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偉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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