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
時間:2019-08-30 08: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企業在國家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與注冊資本緊密相關的另兩個概念是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認繳資本是投資者承認繳付的資本;實繳資本也稱為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實際已經繳納給企業,企業實際已經收到的資本。在不同的國家,不但注冊資本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長沙代理記賬,而且注冊資本與認繳資本、實繳資本之間也有不同的排列組合。鑒于特定時期的立法思路與傾向,我國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對于注冊資本分別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公司法》等的規定,我國企業登記注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但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是授權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因此形成了兩種注冊資本制度“雙軌并行”、且“內外有別”、“內內有別”、“外外有別”的現象。
法定資本制以追求“安全”為價值目標,卻往往以“安全”犧牲“效率”,在一個普遍信奉“效率優先”的國際和國內競爭環境中,沒有效率的安全反過來也沒有安全。由于法定資本制過于保守和僵化,極大地束縛了公司的設立和經營,繼而嚴重影響到公司的發展進程。而且也未必一定能夠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制度目的和價值。
授權資本制則容易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危害安全。在授權資本制下,由于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微小,這極易為欺詐者所利用,形成公司濫設和公司資本虛空。而且,由于注冊資本不是公司的實有資本,所以債權人難以對公司內部的資本構成情況有一透徹的了解,這無疑將債權人推上了一個不安全的境地,擴大了經營的風險。
折衷授權資本制是兼容“效率”和“安全”的制度選擇。一方面,折衷授權資本制對公司的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要加以明確的區分;另一方面,折衷授權資本制又對授權發行資本的限期和數額加以了限制,從而達到既避免授權資本制下公司虛設的可能性,又切實解決了法定資本制下公司設立艱難與增資繁瑣的問題。其優越性與生命力是顯而易見的。
確立了這樣的思路,我們提出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企業注冊資本制度的設想:
1、確立折衷授權資本制的立法思路——效率優先、兼顧安全
許多發達國家早已采用折衷授權資本制,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國。世界發達國家紛紛采用折衷授權資本制,不是沒有理由的。這一制度克服了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缺點,又兼容了兩者的優點,它既放松了對公司設立的資本要求,又可保證公司成立時擁有必要的資本,這一做法值得我國借鑒。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基于注冊資本制度在實踐中的連續性,我國的注冊資本制度可考慮在國際通行做法和原有內外資注冊資本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課題組認為,在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制度上,我國應該確立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思路。在我國現行法定資本制過于僵硬的外殼下,不允許授權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股款,每次增資均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且還要履行繁瑣的行政核準手續等等,已經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需求。不僅與國際潮流不合,而且也使內資企業與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形成差別待遇,不利于公平競爭。同時還使公司實行股票期權面臨無法克服的制度障礙,不利于公司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激勵機制。可以吸收國外和我國外商投資企業中有限公司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做法,考慮既不采用法定資本制,也不采用授權資本制,而是確立折衷授權資本制的立法思路。并以此逐步統一內外資注冊資本制度。
2、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資料顯示,國外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普遍較低,日本股份公司的資本額不得低于1000萬日元(約人民幣70萬元),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不得低于300萬日元(約人民幣2萬多元)。美國絕大部分州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法定最低資本額的規定。而其他一些國家如英國只對股份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而有限公司就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
相比較而言,我國設立公司的門檻就太高了。過高的門檻首先限制了人們創業的積極性,不利于啟動民間投資,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及社會繁榮。其次會導致普遍作假,普遍違法,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最后,這種高門檻還會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平等。既然高門檻并不能保證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那么我們就應該從實際出發,改革我們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課題組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不現實,但是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是切實可行的。建議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統一降低到3萬元水平,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可以降低到100萬元。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可以繼續維持現行100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但是應允許通過其章程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比如5年內)發行該公司還沒有發行的股份,避免每次發行股份都要修改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切實地降低投資資本,提高公司運作效率。
3、區別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允許實行分期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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