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企業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虛構資金流
時間:2019-09-02 08:5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信用好、承兌性強、流通便利、節約資金成本等一系列優點,是當前企業貿易結算的重要方式。但是,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也容易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為“粉飾”虛構增值稅專用發票資金流的“幫兇”。從玩轉“資本魔方”向銀行貼現84億余元的周正毅,到因被舉報“虛增銷售收入50億”而陷入財務丑聞的四川長虹,無不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有關。因此,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是當前有關部門值得關注的問題。
銀行承兌匯票的財會規定
(一)基本規定
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票面內容包括“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二)變現及轉讓方式
一是到期兌付,銀行承兌匯票期限6個月。二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三是背書轉讓。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從開假票、大頭小尾票等傳統的手法轉為真票虛開的作案手法,這種發票能夠通過國稅機關的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傳統的檢查方法難以查出其犯罪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往往突破常規,從資金流和物流入手進行檢查,現金結算、往來掛賬成為檢查虛開案件的突破口,而銀行承兌匯票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來掩飾其虛構的資金流。
(一)主要方式
1、利用真銀行承兌匯票虛構資金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方為了掩飾假進項發票的真相,在支付資金時,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注明銀行承兌匯票受票人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然后再由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背書給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業,虛構資金結算。
2、利用虛假背書虛構資金流。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將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開票方,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方財務部門編造虛假背書的復印件,憑復印件入帳,銀行承兌匯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
3、利用虛假銀行承兌匯票入賬。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直接將過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修改入賬,虛構企業資金流。
4、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退回虛構資金流。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為虛構資金流,長沙工商代辦,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后,將匯票復印件作為入賬依據,然后將原件以“申請未用”的名義退還銀行,取消此項承兌匯票業務。這樣企業只需支付萬分之五的手續費,就為虛假業務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資金流向。
(二)原因分析
1、企業做帳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都是復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的兌付期一般是6個月,在此時間之內可以任意背書轉讓、買賣以及貼現。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無論是到期兌付、背書轉讓,還是貼現,以及在地下交易市場變現,其原件都不在企業留存,一律以復印件入賬。正是因為這一點,銀行承兌匯票才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用作入賬憑證的首選。
2、銀行承兌匯票變現靈活,掩蓋異常的資金流向。目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不法分子為了達到票貨款一致,在資金運作上大做文章。他們在匯票上假借背書轉讓,表面上是匯給開票單位,開出匯票與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虛假業務的表面真實,實際上匯票經過幾次背書轉讓,最終又回到付款方下屬機構或另外設立的私人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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