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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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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編號】滬財會〔2010〕52號

【發文單位】市財政局  市金融辦  市知識產權局

【頒布日期】 2010-7-5

 

 

關于印發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和

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

滬財會〔2010〕52號

 

各有關單位:

  近期,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七部門關于本市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9〕26號)的要求,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授權制定了《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和《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試行)》(詳見附件),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保障和促進本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這兩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給予大力的指導、支持和幫助,積極推進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積極開展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知識產權抵質押貸款。

 

  附件:1.《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2.《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試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附件1:

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及相關當事方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過程中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的行業自律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七部門關于本市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9]26號)的規定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在上海進一步開展規范知識產權質押評估試點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服務機構,是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依法所有的知識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知識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知識產權為質物。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本辦法,對知識產權在評估基準日以質押融資為目的或質物變現處置為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評估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   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對本市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過程中實施行業自律監管,其主要職能如下:

  (一) 組建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專業委員會;

  (二) 負責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

  (三)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專業技能培訓;

  (四) 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五) 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六) 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試行)》,對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違規行為實施行業自律懲戒。

  第五條   本市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由融資服務機構或其他委托方要求進行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上海市財政局等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接受其專業指導和職責范圍內的監督。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對象在法律權屬和技術應用等領域內存在的問題,可以尋求政府相關部門在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職責范圍內提供相關服務,以取得專業性咨詢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依法設立,取得財政部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

  (三) 具有與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執業人員和健全的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

  第九條   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取得資產評估執業資格,通過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年度檢查;

  (二)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

  (三) 經過專業技能培訓,具備與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要求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一) 知識產權、擔保質押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財企[2004]20號)、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頒布的各項資產評估具體準則、資產評估指南和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三) 本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的執業要求。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遵循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委托方與評估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涉及對知識產權法律權屬及技術應用等需要進行鑒定或咨詢的,相關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評估業務約定書時,應當遵守《評估準則—評估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并可以在業務約定書中進一步明確以下事項:

  (一) 出質對象和具體涉及的范圍;

  (二) 評估報告使用者的限定;

  (三) 評估報告使用的限制;

  (四) 保密條款;

  (五) 其他必要的約定。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是評估對象于評估基準日的價值反映。質權人關注質物在貸中質押期間的價值變動情況的,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評估機構對質物價值在貸中質押期間的變動實施跟蹤評估。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涉及的評估對象為明確的或潛在的出質對象。

  第十七條   出質的知識產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出質人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產權關系明晰;

  (二) 出質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

  (三)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專利權的出質對象是指專利權人依法所有的專利所有權。

  以專利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商標權的出質對象是指商標權人依法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以商標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著作權的出質對象是指著作權人依法所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及相關權利。

  以著作權出質的,應當是已向版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并符合版權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著作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組合,是指由若干單項知識產權組成的,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對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資產綜合體。

  構成知識產權組合的各單項知識產權,應當共同出質設定為質押對象且分別符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質押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是否符合相關融資服務機構等所遵循的出質條件和標準,關注評估對象是否能帶來顯著、持續的可辨識經濟利益,并提請委托方充分考慮其影響。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不得為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是否符合相關出質條件提供保證。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所采用的價值類型通常是市場價值或可質押凈值;在執行質物變現處置評估業務時,通常是采用清算價值為價值類型。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可質押凈值為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等于假定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注冊資產評估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

  本辦法所稱的清算價值(或稱“快速可變現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處于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法律狀況、技術狀況、經濟狀況、以及實施和許可使用情況等進行盡職調查,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和市場調查,并收集相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盡可能獲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財務數據及相關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對相關財務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和分析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獲利能力、成本因素、技術因素、市場因素、宏觀政策和經濟因素、企業經營條件、有效期限、法律保護、質押風險,以及許可使用和同類資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等相關因素。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等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并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應當滿足質權人為確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而提供質押對象價值參考依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對象的狀況和特點,充分披露知識產權評估的實施過程與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 說明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法律權屬狀況、技術狀況、出質前的實施和許可使用狀況,以及經營和獲利能力狀況等;

  (二) 描述質押對象、范圍、質押條件和限制等情況;

  (三) 說明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法律因素、經濟因素、技術因素的分析過程;

  (四) 說明知識產權實施或經營條件;

  (五) 說明所使用的評估假設及限定條件;

  (六) 說明有關評估方法的選取及理由,運算和邏輯推理方式、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和測算過程,對評估結論形成的分析、比較和確定過程等;

  (七) 披露存在的法定優先受償款、權屬糾紛、權利瑕疵等影響質押對象設定及質物價值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質押風險對評估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對下列事項作出充分的提示、說明和披露:

  (一) 對質押評估報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給予明確的說明和提示;

  (二) 對質押評估報告及其評估結論的正確理解和使用給予明確的說明和提示;

  (三) 對預期可能導致知識產權價值變動的各種因素給予充分的分析和說明;

(四) 對質押期間,知識產權貶值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其他質押風險關注點給予明確的關注和提示。

 

第六章  執業責任和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責任。同時,對下列事項承擔相關責任:

  (一) 應當對評估對象的價值進行獨立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的影響,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二) 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不得出具含有虛假、不實、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

  (三) 應當遵守保密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四) 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并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證明材料來源予以必要的說明,但不得對其提供保證;

  (五) 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出質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質押規定,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但不得對其提供保證。

  第三十四條   涉及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委托方、融資服務機構等相關當事方應當對下列事項各自承擔相關責任:

  (一) 相關當事方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 相關當事方之間不得進行誤導和欺詐;

  (三) 相關當事方之間存在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四) 相關當事方不得利用職務或執業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 委托方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 合理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違規行為,由行業協會依據《資產評估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試行)》實施自律懲戒。

行業協會認為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評估機構在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后,如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有關規定因調整而發生不一致的,應以調整后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過程中的行為,保證知識產權質押評估質量,維護知識產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風險,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和《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技術規范。

  第二條 本技術規范中專門術語的基本含義如下:

  融資服務機構,是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等。

  知識產權,是指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知識產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依法所有的知識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知識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知識產權為質物。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實施辦法》,對知識產權在評估基準日以質押融資為目的或質物變現處置為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評估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壓制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可質押凈值,是指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等于假定未設定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注冊資產評估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

  清算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處于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本規范中也稱為快速可變現價值。 

  知識產權組合,是指由若干單項知識產權組成的,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對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識產權綜合體。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由融資服務機構或其他委托方要求對知識產權質押的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本技術規范。

 

第二章 評估操作程序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明確下列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一) 委托方、產權持有者以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 評估目的;

  (三) 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 價值類型;

  (五) 評估基準日;

  (六) 評估報告使用限制;

  (七) 評估報告提交時間及方式;

  (八) 評估服務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九) 委托方與注冊資產評估師工作配合和協助等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評估業務約定書時,應當遵守《評估準則—評估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并可以在業務約定書中進一步補充和明確以下事項:

  (一) 出質對象和具體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范圍;

  (二) 評估報告使用者的限定;

  (三) 評估報告使用的限制;

  (四) 保密條款;

  (五) 其他必要的約定。

  委托方可以與注冊資產評估師約定對評估對象變現能力進行分析。

  變現能力是指假定在評估基準日處置質權時,有特定合法的受讓人,并能合理、合規地將知識產權轉換為現金的可能性。

  變現能力分析應當包括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獨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轉讓性,假定在評估基準日拍賣或者變賣時最可能實現的價格與評估的市場價值的差異程度,變現的時間長短以及費用、稅金的種類、數額和清償順序。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編制評估計劃。評估計劃的內容涵蓋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等評估業務實施全過程。

  評估計劃通常包括評估具體步驟、時間進度、人員安排和技術方案等內容。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并收集評估資料。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對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適當的現場調查,主要內容包括:

  1.確認評估對象基本狀況,包括但不僅限于:名稱、類別、法律狀態及其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等;

  2.核實法律權屬;

  3.了解評估對象實施和運用的情況;

  (1) 分析知識產權擁有者及/或實施企業的經營狀況;

  (2) 分析知識產權歷史業績、形成過程、成本投入以及歷史獲利能力。

  4.分析影響評估對象價值的各類因素。

1) 分析宏觀經濟環境以及未來宏觀經濟走勢;

2) 分析行業狀況和預期發展水平;

3) 法律、技術(市場)、經濟因素分析。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收集評估資料,并根據評估業務需要和評估業務實施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及時補充收集評估資料。注冊資產評估師收集的評估資料包括:

  1.直接從市場等渠道獲取的資料;

  2.從委托方、產權持有者等相關當事方獲取的資料;

  3.從政府部門、各類專業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獲取的資料。

  (三)當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缺乏所需的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過程中所引用的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進行判斷,恰當引用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必要分析、歸納和整理,對知識產權進行評定估算,主要內容包括:

  (一)分析知識產權未來預期收入、成本和費用;

  (二)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等評估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

  (三)根據所采用的方法,選取相應的公式和參數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形成初步評估結論;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同一知識產權采用多種評估方法評估時,應當對取得的各種初步價值結論進行比較分析,在綜合考慮不同評估方法和初步價值結論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數據可靠性的基礎上,形成最終評估結論。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合理且有依據地使用假設和限制條件,并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在評估報告中明確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并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提交評估報告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對工作底稿進行整理,與評估報告一起及時形成評估檔案。

 

第三章 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接受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評估對象,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利狀況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根據具體經濟行為,謹慎區分單項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組合。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要求委托方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與評估目的,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的分離或者合并,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恰當進行單項知識產權或者知識產權組合的評估。

  構成知識產權組合的各單項知識產權,應當共同出質設定為質押對象且分別符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質押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一般與其他資產和資源共同發揮作用,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被評估知識產權的自身作用,合理確定該知識產權的價值。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的產權因素、獲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場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護、風險因素等相關因素。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評估對象為明確的或潛在的出質對象。

  第十七條 出質的知識產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出質人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產權關系明晰;

  (二) 出質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

  (三) 以專利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定;以商標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以著作權出質的,應當是已向版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并符合版權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著作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定;

  (四) 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是否符合相關融資服務機構等所遵循的出質條件和標準,關注評估對象是否能帶來顯著、持續和可辨識經濟利益,并提請委托方充分考慮其影響。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不得為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是否符合相關出質條件提供保證。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具體情況,與委托方協商,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

  第二十條 委托方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確定貸款審批發放或作出其他質押融資決策之前的,為了解知識產權在通常條件下能夠合理實現的價值并以此確定貸款額度,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其市場價值或可質押凈值。

  委托方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貸款審批發放或作出其他質押融資決策之后某一時點的,為了動態檢測知識產權價值的變化,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其市場價值或可質押凈值。

  委托方將評估基準日設定在出質人違約、擬處置知識產權時,為確定處置參考底價或可變現價值提供參考依據,可以委托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其市場價值或清算價值。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無論采用何種方法評估知識產權,均可以進行敏感性分析,從而驗證方法的適用性以及交叉驗證評估結果。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知識產權未來預期能產生的收益以體現其風險水平的折現率進行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技術途徑。收益法中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節省許可費折現法(也譯稱許可費節約法,下同,Relief from Royalty Method)、增量收益折現法(Premium Profits, or Incremental Income Method)以及超額收益折現法(Excess Earnings Method)。

  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收益法評估知識產權時應當在獲取的相關信息基礎上,根據被評估知識產權或者類似知識產權的歷史實施情況及未來應用前景,結合知識產權實施或者擬實施企業的一般經濟狀況,重點分析知識產權經濟收益的可預測性,恰當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   

  第二十四條 節省許可費折現法,是指將因擁有被評估對象所能節省的許可權費折現加總,或將授權他人使用被評估對象可獲得之許可權費收入折現加總從而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方法,即實務中的銷售收入分成法。

  第二十五條 增量收益折現法,是指通過比較企業擁有被評估對象前后其帶來的增量收益現值來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方法。

增量收益折現法常用來評估能帶來超額收益或節約成本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超額收益折現法,是指在考慮其他相關資產對收益的貢獻后,折現僅為被評估對象所產生的稅后收益,從而確定被評估對象價值的方法。超額收益折現法包括單期超額收益折現法和多期超額收益折現法。鑒于實踐中被評估對象會在一定時期內帶來收益,因此,一般常用多期超額收益折現法。

  超額收益折現法常用來評估對預期收益產生重大貢獻的知識產權,相對來說,其他相關資產在整個收益模式中顯得較為次要。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參照市場上相同或相似資產的交易價格,來確定被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技術途徑。

  市場法中常用的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較法,即通過參照市場上相同或相似資產的交易價格,或者價值乘數來確定被評估對象價值。

  價值乘數(Valuation Multiples)通常表現為交易價格除以一個收益性財務數據,這個收益性財務數據可以是銷售收入、利潤或現金流等口徑的指標。價值乘數不僅僅局限于財務數據,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參考非財務數據。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應用市場法時,應當考慮被評估知識產權或者類似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活躍的市場,考慮市場交易案例的充分性、可比性以及作出恰當調整的可能性,恰當考慮市場法的適用性。

  參照物通常應當與被評估對象處于同一行業,或受相同經濟因素的影響。

  如果很少或根本沒有相同或相似資產的交易價格,或者即使有交易和價格信息,也很難對交易價格或者價值乘數進行適當地調整從而反映出可比交易案例與被評估對象的不同特性,注冊資產評估師需要謹慎使用市場法,但可以用作輔助方法,以交叉驗證其他評估方法得出的結果。

  第二十八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的成本法,常被稱為重置成本法,通過計算重置具有類似或相同服務功能的知識產權所要付出的成本來確定被評估對象價值的思路。在確定重置成本時,可適當考慮機會成本。通過無形資產貶值等調整項來反映與重置資產之間的差異。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被評估知識產權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慮價值與成本的相關程度,恰當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在沒有可比交易案例也無法合理確定收益時可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特性,包括或有收益或衍生收益,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恰當地考慮實物期權法等相關估算方法,并結合上述評估方法加以綜合利用。

 

第五章 評估參數

  第三十條 收益法下的具體評估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預期財務信息。預期財務信息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財務預測數據,包括營業收入、稅前/稅后營業利潤或稅前/稅后現金流等。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合理估算被評估知識產權帶來的預期收益,合理區分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所得的收益,分析與之有關的如下假設條件:

  (一)實施知識產權預期可占有的市場份額以及可獲得的收入;

  (二)利潤率以及未來市場預期對利潤率的影響;

  (三)稅費;

  (四)實施知識產權需要的營運資金以及資本性支出;

  (五)收益期限;

  (六)預測期后的收益增長率,該增長率應該反映知識產權剩余經濟年限內的行業和經濟發展速度,一般不超過知識產權所在行業或國家的長期平均增長率,除非可以證明某一時期的高增長率是合理且可持續的。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當進行敏感性分析來評估收益預測中敏感假設條件對評估結果的影響。如果涉及到多個敏感假設條件,注冊資產評估師還可以進行多因素情景分析。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比較分析收益預測中不同來源的假設,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重大假設及其依據。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估算相關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時,需要將收益預測的重大假設條件,如增長率、利潤率、稅率、營運資金和資本性支出,與市場參與者所依賴的信息進行對比,以確定其可靠性和正確性。

  第三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相關知識產權時,應當關注其他可能影響預期收益的因素,如經濟和政治環境、相關的政府政策等。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匯率、通貨膨脹率以及利率等因素對知識產權所在市場和行業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許可費率是指公平交易情況下,被許可方自愿地使用評估對象愿意支付的費用比率。

  第三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確定許可費率時,可參考知識產權現行的或以往的許可協議,也可參考市場上相同或相似資產的許可協議。

  注冊資產評估師要對獲得的相關許可費信息予以分析調整,以反映知識產權和參照物之間的差異。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 可能影響許可費的許可雙方關系,如:關聯方之間的許可;

  (二) 獨家經營權條款;

  (三) 被許可方或許可方是否承擔某些費用,如營銷和廣告費;

  (四) 許可日期以及其有效期;

  (五) 許可期限;

  (六) 不同的特點,如市場地位、地域覆蓋、功能等。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計算許可費收益時,應當注意維護費和其他支持性費用的處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知識產權出租方承擔廣告或研發等維護性費用,則許可費率中則包括該部分內容;如果不包括,則應當在確定許可費收益時扣除該部分費用。

  第三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當對選定的收入分成率作合理性測試。即根據相對應的銷售利潤率,換算成利潤分成率,并與市場上期望的利潤分成率比較分析來檢驗其合理性。

  若該利潤分成率與市場數據有較大差別,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判斷:

  (一) 知識產權具有的特性;

  (二) 所選擇的許可費率不恰當;

  (三) 所采用的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四) 其他原因。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綜合分析知識產權的法定保護期及其續展可能性、技術或經濟年限及其他相關因素,來合理確定剩余經濟年限,并據此合理確定收益期限。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價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經濟年限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 新的、更為先進、更經濟的知識產權的出現;

  (二) 知識產權傳播范圍,其他企業合法掌握該知識產權的情況;

  (三) 與知識產權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需求情況;

  (四) 類似知識產權或相對應產品或服務的生命周期。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可以利用生存曲線等數量分析方法對剩余經濟年限進行研究和分析。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知識產權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因素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現率,該折現率應當區別于企業或者其他資產折現率。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信折現率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方法確定折現率:

  (一)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調整法:以市場上觀察到的一定回報率為基礎,通過考慮一定的溢價來反映知識產權的特定風險。實務上,使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調整法的基礎一般是行業內具有代表性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二)累加法:由無風險報酬率和風險報酬率組成。在具體實踐中,無風險報酬率可以參照同期國庫券利率或銀行利率。風險報酬率是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知識產權的不同種類,對未來收益的風險影響因素,及收益獲得的其他外部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合理測算確定。實務中,要對各種風險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注冊評估師在采用累加法估算的折現率時需要合理確定該折現率的“口徑”問題。

  (三)直接觀察法:直接選用市場上可觀察到的僅僅依賴知識產權或相似知識產權運營的企業的資金成本。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使用超額收益折現法評估知識產權時,需要扣減其他相關資產對預期收益的貢獻,即其他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其他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應該與預期收益口徑相一致。若預期收益為稅后收益,則其他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為稅后的;若預期收益為稅前收益,則其他資產貢獻回報率為稅前的。

  通常,通過以下步驟來確定其他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

  (一)確定對預期收益產生貢獻的其他相關資產;

  (二)估算產生貢獻的其他相關資產市場價值;

  (三)確定合理的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

  第四十四條 對知識產權收益產生貢獻的相關資產(以下簡稱相關資產)通常包括營運資金、固定資產、人力資源和除知識產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等。注冊資產評估師需要注意利潤表中的費用和相關資產貢獻不可重復計算和遺漏。

  第四十五條 對相關資產的貢獻回報通常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一)相關資產要求的投資回報,通常以貢獻資產的市場價值為基礎計算的投資回報;

  (二)相關資產的投資成本回收,對有形資產來說,其折舊即可理解為投資成本的回收。

  第四十六條 各種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形資產:兩種方法來確定其帶來的貢獻,一是參考資產的市場租金;二是其他方法,即,將其名義折舊費用視為投資成本回收,市場上購買該資產的資金要求的回報率視為資產要求的投資回報。

  (二)營運資金:包括經營性現金、應收應付款、存貨、預提和其他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流動資產。營運資金與有形資產不同,不會在一定期限內消耗,因此其貢獻額計算中不包括原始投資成本回收,其投資回報率可參考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三)人力資源:其資產貢獻通常參考公司招聘和培訓職工的資金所要求的投資回報率合理確定。

  (四)其他無形資產:其資產貢獻回報率可以參考其許可費率或者其他適用的回報率來估計。

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也可參考租賃資產的市場許可費率來確定。

  第四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采用超額收益折現法評估知識產權時,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當對所有的相關資產貢獻回報率的合理性進行驗證。一般情況下,以各項資產公允價值為權重計算的加權平均資本回報率應該與公司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基本相同或接近。經過測試,發現兩者差距較大,則需進一步分析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資產貢獻回報率確定是否合理。

  第四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運用收益法評估知識產權時,應當考慮因知識產權攤銷而減少的納稅額對評估結果的影響。通過資本化知識產權在稅收年限中因攤銷而減少的納稅額,從而增加被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即稅收攤銷收益。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只有當這種攤銷收益普遍能被市場參與者享有時,才可考慮。

  第四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使用市場法評估知識產權時,選擇具有合理比較基礎的可比知識產權交易案例,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被評估知識產權與可比交易案例在資產特性、獲利能力、競爭能力、技術會平、成熟程度、風險狀況、轉讓和許可使用情況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二)特定買賣雙方可能會影響價格的因素,如強制銷售或關聯方交易;

  (三)可比交易日期和評估日期之間市場的變化。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宏觀經濟發展、交易條件、交易時間、行業和市場因素、知識產權實施情況的變化、對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評估知識產權以往交易信息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五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使用市場法時,在選擇、計算和使用價值乘數時,應當考慮:

  (一)使用的價值乘數必須能夠提供有關知識產權價值的有用信息;

  (二)用于計算價值乘數的參照物數據必須準確;

  (三)價值乘數的計算必須準確;

  (四)如果使用若干年的平均數,所考慮的時間段和取平均的方法必須合理;

  (五)對于參照物和被評估對象的評估價值乘數計算方法必須一致;

  (六)評估價值乘數中所使用的價格數據在評估基準日的時點必須有效,并且是當時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價格;

  (七)為了使參照物和被評估對象之間更具有可比性,在恰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整;

  (八)對于特殊項目、非經常性項目、非營運性的項目應進行調整;

  (九)鑒于相似知識產權與被評估對象在風險和期望方面的差異,所選擇的價值乘數必須是恰當的;

  (十)如果從交易案例中獲得了不止一種的價值乘數,例如,歷史和未來的營業額乘數,必須通過比較參照物和被評估對象來判斷運用哪個乘數得出的評估結果更可靠。

 

第六章 專利權

  第五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質押專利權的基本狀況,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確認,進而關注其是否符合出質條件: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專利權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

  1. 專利名稱;

  2. 專利類別;

  3. 專利申請的國別或者地區;

  4. 專利號;

  5. 專利的法律狀態;

  6. 專利權申請日;

  7. 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權利要求;

  8. 專利權的許可使用情況;

  9. 專利權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其中,專利的法律狀態通常包括專利權人及其變更情況,年費繳納情況、專利權的質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訴訟或者處于復審、宣告無效狀態。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評估對象的確認,通常包括:

  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專利權質押的評估對象為專利權人擁有且可用于出質的專利所有權或專利所有權資產組合。其中涉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包括其相應的權利要求書中載明的獨立權利和從屬權利;

  2.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專利權是否已許可他人使用及其使用權的具體形式,并關注其對專利所有權價值的影響;

  3.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要求委托方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對專利權進行合理的分離或者合并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對單項專利權或者專利資產組合進行評估;

  4.涉及專利權或專利權資產組合質物處置評估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關注與質押專利權或專利資產組合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專利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符合相關出質條件:

  1.專利的應用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且具有潛在或現實的應用能力;

  2.專利已經實施或應用,相應的產品是否能夠適應市場需要,具備可預期的未來獲利能力;或者專利雖未實施或應用,但具備可預期和可驗證的未來獲利能力;對尚未實施或應用的專利技術,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特別關注專利的潛在可應用性;

  3.與專利權或專利資產組合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專利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是否一并抵押或質押。

  第五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專利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包括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并收集相關信息和資料以及分析專利權價值影響因素等。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專利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通過現場調查,確認專利權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核實專利權的法律權屬,并了解專利權實施/運用的情況。

  1.確認基本情況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現場調查階段,應核實專利權的基本情況是否與委托方所明確的專利權基本情況相符。

  2.核實法律權屬

  (1)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核查專利權人持有的證明其權屬的資料,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評估基準日有效的專利登記薄副本、最近一期的專利交費憑證及專利證書。

  (2) 如果是實用新型專利的,需要核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評估報告。

  (3) 如果是共有專利的,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專利共有人同意該項專利質押的相關聲明或證明,必要時應該要求提供相應的公證資料。

  (4) 如果專利權已經發生過質押的,需要核查專利質押登記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前次質押是否已撤銷。

  (5) 專利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實施許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況。

  3.了解專利實施和應用的情況,通常包括:

  (1) 了解專利實施涉及的產品范圍、應用區域、應用時間、應用歷史等;

  (2) 了解專利實施的方式,如自行實施、獨占許可、普通許可和其他許可形式;

  (3) 了解專利實施產品的獲利能力及專利在其中的貢獻程度及其變化趨勢;

  (4) 了解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技術實驗報告,專利資產所屬技術領域的發展狀況、技術水平、技術成熟度、同類技術競爭狀況、技術更新速度等有關信息、資料;如果技術效果需檢測,還應當收集相關產品檢測報告;

  (5) 了解專利產品的市場需求、市場前景及市場壽命、相關行業政策發展狀況、宏觀經濟、同類產品的競爭狀況等資料;

  (6) 了解專利權人或實施企業的歷史財務數據;

  (7) 了解專利權人或擬實施企業對未實施專利的實施計劃。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專利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從委托方處獲取相關資料,并從市場、政府部門及各類專業機構等渠道獨立收集與質押專利相關的資料。

  1.從委托方處獲取資料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自委托方處獲取其提供的有關資料和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資料:

1) 專利的技術和權屬現狀;

2) 專利的產品和市場分析;

3) 專利產品銷售與市場開發;

4) 與專利產品相關的財務信息;

5) 專利的競爭性分析;

6) 專利相關的產業政策;

7) 專利技術開發狀況;

8) 專利實施和應用的相關歷史數據。

  2.從市場、政府部門和各類專業機構等渠道收集資料

  注冊資產評估師還應當直接從市場、政府部門和各類專業機構等渠道獲取相關的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內的有關信息;

  (2) 查詢國家相關部門(如國務院、國家/地方發改委、國家/地方統計局等)網站內的有關信息;

  (3) 查詢相關研究部門(如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國務院研究中心等)網站內的有關信息;

  (4) 查詢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的有關信息;

  (5) 查詢行業經濟的相關數據,包括各相關研究網站、券商網站中的行業研究報告;

  (6) 查詢產權交易市場上專利權交易的歷史案例和信息。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專利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對影響其價值的法律因素、技術因素、經濟因素等進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專利的權利屬性及權利限制;

  (2) 專利類別;

  (3) 專利的法律狀態;

  (4) 專利的剩余法定保護期限;

  (5) 專利的保護范圍等。

  2.  技術因素通常包括:

1) 專利的技術先進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專利的技術組成、來源以及功能;

  2)專利技術的目前狀態,歷史上的發展、改進情況,未來發展和可能改進的方向(成熟度);

  3)專利是否已自行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使用條件和情況如何;

  4)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進程情況如何,相關工藝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檢測手段及標準是否配套;

  5)專利產品的市場接受程度;

  6)專利產品是否存在技術壁壘(替代性、防御性、壟斷性);

  7)專利權人和實施企業的自身保護狀況(包括技術措施保護和人才保護)

2) 專利應用對相關產品的影響

  1)專利應用在產品設計、生產、檢測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2)專利在相關產品所需全部技術中的地位、比重;

  3)專利技術產品的研發政策、研發投入情況;

  4)競爭對手使用的技術對相關產品銷售價格或生產成本的影響;

  3. 經濟因素通常包括(主要適用于暫未被實施的專利權):

1) 專利產品市場需求分析

  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了解和分析專利產品的市場容量、市場份額、市場定位等;

  2)注冊資產評估師應通過查詢包括國家相關部門、各相關研究部門、以及主要研究機構發布的信息,獲取有關宏觀經濟研究報告和數據。

2) 專利實施的可行性分析

  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了解已實施專利及相關有形資產、配套資產的能力;

  2)注冊資產評估師應了解專利實施的前提條件,如是否存在技術門檻,是否需要配套技術,是否需要相關有形資產的投入及企業規模的匹配;

  3)注冊資產評估師應了解專利實施對環境、生態的影響和要求。

  第五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專利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評估方法:

  (一)專利權質押評估運用收益法的適用前提和評估思路

  注冊資產評估師確信可以合理預測并量化質押專利的未來收益現值時,可以選用收益法對質押專利權進行評估。

  注冊資產評估師通過分析比較已許可使用的專利或類似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率或金額,可以合理估計并預測質押專利使用后節省的許可使用費率或金額時,一般可以選用節省許可費折現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通過預測質押專利實施后相關產品或企業收益,并與質押專利實施前相關產品或企業收益可以清晰的區別其差異比率或金額時,一般可以選用增量收益折現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合理估計并預測質押專利使用對相關產品或企業帶來的超額收益時,一般可以選用超額收益折現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合理估算和分析質押專利所對應的收益。

  (二)專利權質押評估運用市場法的適用前提和評估思路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對質押專利權進行評估時,應當收集足夠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時,應當考慮交易專利的特點、交易時間、限制條件、交易雙方的關系、購買方現有條件,專利資產的獲利能力、競爭能力、技術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護年限及剩余經濟年限、風險程度、轉讓或者使用情況,實施專利資產是否涉及其他專利資產等因素。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對質押專利資產進行評估時,應當對被評估專利資產與可比交易案例之間的各種差異因素進行分析、比較和調整。

  在可比的專利權交易案例較難獲得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謹慎使用市場法。

  (三)專利權質押評估運用成本法的適用前提和評估思路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合理估計專利開發成本時,可以選用成本法對質押專利進行評估。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成本法對質押專利權進行評估時,應當合理確定專利資產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等。注冊資產評估師確定專利資產重置成本時,應當合理確定形成專利資產所需的研發人員、管理人員、設備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成本法進行質押專利進行評估時,應當合理確定貶值。

  成本法評估專利的思路是通過估算專利研發的重置成本,并適當地考慮其投入成本的機會成本,再合理分析和扣除其功能性和經濟性貶值。

  由于投入成本與專利自身經濟價值的弱對應性,對質押專利權進行評估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謹慎選用成本法。

  第五十四條 專利權質押評估中涉及的重要參數如下:

  (一)預期收益的預測

  專利實施的收益一般為間接收益,注冊資產評估師應根據現場調查和收集的資料,核實企業對專利實施產生的收益預測情況,包括:未來產品市場及可能的市場份額,產品生命周期的變化,企業有形資產的相關能力,被評估專利的剩余經濟年限,專利產品價格、數量的協調關系等。

  對于已經實施的專利,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參考專利權人或實施企業提供的歷史數據,并結合注冊資產評估師收集到的行業內其他企業的相關歷史資料和數據作出分析和判斷。

  對于尚未實施的專利,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參考有關專利實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財務預測等,并結合收集到的行業內其他企業的相關數據作出分析和判斷。

  (二)剩余經濟年限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對質押專利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專利資產的技術壽命、技術成熟度、專利法定壽命、專利產品壽命及專利資產有關的合同約定期限,合理確定專利的剩余經濟年限。通常專利的剩余經濟年限一般短于專利的法律剩余保護期限。

  (三)許可費率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結合已實施專利的歷史許可使用費率、類似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率,以及專利在產品中的技術貢獻份額,合理確定許可費率。

  對尚未實施專利的許可費率,應參照已實施專利的歷史許可使用費率、類似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率,以及類似專利在產品中的技術貢獻份額,合理確定許可費率。

  (四)分成率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專利的分成率/貢獻率,應針對不同的收益口徑,即專利產品的銷售收入、專利產品(凈)現金流、或專利產品(凈)利潤,并特別注意專利應用對應的技術層次和組成對分成率的影響。

  (五)其他相關資產貢獻率的確定

  其他相關資產的貢獻,通常包括營運資金、固定資產、人力資源和除質押專利或專利資產組合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其他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著作權)等。

  1.有形資產:一般可以參考有形資產的市場租金或合理折舊以及市場上購買該資產的資金要求回報確定。

  2.營運資金:投資回報率一般可在參考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3.人力資源:其資產貢獻通常參考公司招聘和培訓相關崗位職工的資金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4.其他無形資產:專有技術可以參考相關的許可費率,商標可以參考商標使用費率,著作權可以參考版權稅率或者其他使用的回報率確定。

  (六)折現率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對質押專利進行評估時,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投資回報率、資本成本,以及專利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經營、市場、資金等因素,合理確定折現率。

  實務中,常用資本成本調整法和累加法來確定。

  (七)專利貶值率的確定

  專利貶值率通常采用已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與剩余經濟年限之和的比值確定,也可以根據專利的功能性貶值率和經濟性貶值率綜合確定。

 

第七章 商標權

  第五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擬質押評估商標權的基本狀況,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確認,進而關注其是否符合出質條件。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

  1.商標名稱(文字或圖案或二者的組合);

  2.商標注冊人;

  3.商標注冊人地址;

  4.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類別;

  5.商標具體的核定服務項目;

  6.商標注冊有效期限以及續展情況;

  7.商標注冊的國別或地區;

  8.商標的取得方式與途徑;

  9.商標的許可使用情況;

  10.商標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包括轉讓、許可、質押情況)。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確認,通常包括:

  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商標權質押的評估對象為商標權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質的商標所有權;

  2.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認評估對象的注冊類別(即核定服務項目)及其具體使用的產品或服務;

  3.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已許可他人使用及其許可使用權的具體情況,并關注其對商標權價值的影響;

  4、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恰當選擇對單一商標權或者商標權組合進行評估;

  5.涉及商標權質物處置評估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關注與質押商標權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6.評估對象是否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處置障礙。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符合相關出質條件:

  1.評估對象是否是商標權人依法所有的商標專用權;

  2.評估對象是已實施或應用的商標專用權,實施企業是否有持續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盈利記錄,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場知名度,相應的產品是否適應市場需要,是否具備可預期的未來獲利能力;

  3.防御商標是否已隨同主商標一并質押;

  4.是否已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質押;

  5.是否已將與評估對象同時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務上的商標一并質押;

  6.評估對象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出質限制條件。

  第五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商標權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包括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收集相關信息和資料以及分析商標權價值影響因素等。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商標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通過現場調查,確認商標權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核實商標權的法律權屬,并了解商標權實施/運用的情況。

  1.確認基本情況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將委托方明確的基本情況與商標注冊證書原件進行核對,若有許可使用情況,還需與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核對。

  2.核實法律權屬

  (1)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核查商標權人持有的商標注冊證、續展申請或相關法律變更文書;

  (2) 核查商標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前次質押(如有)是否已解除或撤銷。

  3.了解商標權實施和應用的情況,通常包括:

  (1) 了解商標權的歷史演變過程;

  (2) 了解商標權的獲獎情況、廣告宣傳情況以及市場知名度;

  (3) 了解商標打假、保護、反傾銷等方面的情況;

  (4) 了解使用商標的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的歷史概況、行業地位以及經營狀況;

  (5) 了解使用商標的企業的管理制度;

  (6) 了解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或信譽以及優勢和劣勢;

  (7) 了解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容量及市場需求量

  (8) 了解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占有率;

  (9) 了解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生命周期;

  (10) 了解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對手的情況;

  (11) 了解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稅收政策;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但不僅限于)收集的以下資料:

  1.商標權屬狀況方面的資料;

  2.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已有市場方面的資料;

  3.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銷售與市場開發方面的資料;

  4.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相關的財務信息資料;

  5.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競爭性分析資料;

  6.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產業政策;

  7.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發展規劃;

  8.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歷史數據;

  9.其他需要的資料。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影響其價值的法律、市場、經濟等因素進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標的權利屬性及權利限制;

  (2) 商標類別;

  (3) 商標是否享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的專門保護;

  (4) 商標的有效期限;

  (5) 商標的保護范圍。

  2.市場因素通常包括:

1) 商標產品/服務的市場占有率分析;

2) 商標的競爭對手的情況分析;

3) 商標運用的推廣戰略.策劃.廣告宣傳情況及效果分析;

4) 商標所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容量及市場需求量分析;

5) 商標及商標使用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排名分析;

6) 目前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量、價格分析。

  3.經濟因素通常包括:

  (1) 有無使用商標前后的銷售額、銷售量、零售價、出廠價的對比分析;

  (2) 對與注冊商標有關產品銷售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分析及相關財務比率分析。

  第五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評估方法。

  (一)在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商標權評估中,由于投入成本與自身經濟價值的弱對應性,成本法應謹慎使用。

  (二)商標權的轉讓市場一般不活躍,難以取得可比交易案例及交易商標的相關詳細情況,市場法一般較少采用。

  (三)目前比較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

  第五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商標權時應恰當地確定相關評估參數。

  (一)預期收益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選用的具體評估方法,通常可以從以下各方面來考慮商標權帶來的預期收益:

  1.商標的產品或服務與同類產品或服務相比具有價格優勢;

  2.商標使其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量擴大,市場占有率得以提高;

  3.商標使用范圍以及可延伸運用的可能性,但必須重點考慮可拓展的新市場或新產品的技術、財務和經濟可行性;

  4.過往使用、推廣應用、保護的效果。

  (二)剩余經濟年限的確定

  商標權剩余經濟年限的確定,應考慮法律保護的年限、商標權續展期的影響以及商標權經濟壽命因素的影響。尤其是商標權經濟壽命的確定,需要結合相關行業、企業的發展狀況,使用商標的產品或服務的發展潛力等方面作綜合分析。

  (三)許可費率的確定

  如果有相同或相類似的許可合同約定的,宜直接采用或參考許可合同所確定的許可費率進行測算,但許可合同必須是非關聯企業間簽定且未顯失公允,或者是關聯企業間簽定的但可以證明是按市場公允定價原則。

  無許可合同約定的,可采用市場調查法等方式確定。

  (四)折現率的確定

  折現率一般采用累加法,其中風險率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同行業可比企業經營的一般風險水平(即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和商標權對企業經營風險的影響。

 

第八章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

  第五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被評估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的基本狀況,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確認,進而關注其是否符合出質條件: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評估對象的基本狀況,相關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

  1.作品作者和著作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及獲得方式(原創、受讓、繼承、贈與);

  2.作品基本情況:包括作品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使用情況;

  3.作品的類別:文字、音樂、美術、攝影等;

  4.作品的創作形式:原創或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

  5.擬質押權利組成;

  6.擬質押權利組成的限制條件,包括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質押、訴訟等權利限制;

  7.法律登記狀態;

  8.使用狀態(是否已許可或質押);

  9.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況。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評估對象進行確認:

  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質押的評估對象為著作權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質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2.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已許可他人使用及其許可使用權的具體情況,并關注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價值的影響;

  3.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原創著作權和衍生著作權之間的權利關系以及著作權與相關權利之間的關系;

  4.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已向版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取得登記證書;

  5.涉及著作權質物處置評估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關注與質押著作權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6.著作權是否存在未決訴訟;

  7.評估對象是否存在處置障礙。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符合出質條件:

  1.如果是共有著作權,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著作權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將該著作權進行質押;

  2.評估對象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出質限制。

  第六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市場調查、收集相關信息、資料、分析價值影響因素等。

  (一)現場調查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通過現場調查,確認其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核實其法律權屬,并了解其實施/運用的情況。

  1.核實法律權屬

  (1)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核查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2) 如果著作權是通過轉讓或繼承而來的,則需要核查相關合同或繼承相關的法律文書;

  (3) 如果是共有著作權,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該項著作權質押的相關聲明或證明,必要時應該要求提供相應的公證資料;

  (4) 如果著作權已發生過質押的,需要核查著作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前次質押是否已經撤銷;

  (5) 如果著作權已存在許可,需要核查著作權許可相關合同,以確認其許可范圍(權利及地域范圍)、許可方式、許可期限等條件。

  2.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實施和應用的情況,通常包括:

  (1) 如果著作權尚未實施,則需要了解該著作權的實施進度及相關基本情況。注冊資產評估師在了解著作權人及作者的歷史創作及業績情況的基礎上,需進一步估計其具備實施條件的可能性、時間進度和后續投入成本等。

  (2) 如果已實施,則需詳細了解著作權的具體實施或運用情況及歷史數據,包括實施條件、運用環境、成本效益等,通常包括:

  1)了解著作權實施企業的經營狀況

  2)歷史形成過程以及成本投入,包括著作權的形成緣由及過程,著作權人為獲得該著作權所投入的成本。

  3)了解歷史獲利能力及其影響因素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了解獲利能力的過程中,要針對不同的著作權種類,重點了解不同的價值影響因素:

  A.對于書籍著作權,可以通過了解該書籍的內容、首次發表時間、出版及銷售狀況、是否原創、市場上類似書籍的銷售情況、作者及出版社的知名度等方面來分析其價值大小;

  B.對于音樂、影視著作權,可以通過了解其作者、導演、主要演員、制片人、編劇等關鍵角色,以及音樂影視內容類型、目標市場等,來分析其價值大小。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但不限于)收集以下資料:

1. 著作權權屬情況;

2. 著作權所對應的產品(作品)銷售與市場開發資料;

3. 與著作權所對應的產品(作品)相關的財務信息;

4. 著作權的競爭性分析資料;

5. 著作權相關的產業政策;

6. 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影響其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

  1.法律因素分析

  (1) 著作權的權利束內容;

  (2) 著作權的法律狀況;

  (3) 著作權的剩余法定保護年限;

  (4) 著作權的相關法制環境等。

  2.作品因素分析

1) 著作權作品內容種類及特征;

  1)如果著作權所對應的作品為圖書類作品,則需要確定其屬于何種類型的圖書,如歷史、人物傳記、小說、科普等;

  2)如果著作權所對應的作品為音樂作品,則需要確定其屬于何種風格的音樂,如流行樂、古典樂、民族樂等。

2) 著作權作者的知名度及其歷史創作及業績狀況;

3) 著作權實施單位的競爭力。

  3.經濟因素分析

1) 分析宏觀經濟環境以及未來宏觀經濟走勢;

2) 分析著作權所屬行業的發展狀況,并預期未來發展水平;

3) 產品市場需求分析;

  (4) 著作權權利維護方面的情況,包括權利維護方式、效果,歷史上的維護成本費用支出等。

  除以上提到的三點以外,鑒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的特性,注冊資產評估師還應從消費者因素、政策因素和文化因素三個方面分析著作權產品所對應市場的未來發展狀況。消費者因素主要包括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和經濟承受能力,政策因素主要考慮政策變化對需求總量和品種需求的影響,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區域人文環境、人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氛圍等。

  第六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搜集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符合以下條件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考慮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

  1.已經實施,或已具備實施條件,或其未來某個時間具備實施條件的確定性較大;

  2.未來收益可以預測。

  (二)市場法

  在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符合以下條件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考慮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

  1.未來收益難以預測;

  2.市場上存在可比對象,且可比對象資料搜集較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價格、條件、日期、可比對象的內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評估中,由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重新創作投入成本與經濟價值的弱對應性,故成本法不作為首選的評估方法,僅僅當出現以下條件時才考慮選用成本法進行評估:

  1.評估對象的成本投入可以準確地識別與計量;

  2.評估對象使用后產生的效益明顯與成本成正相關;

  3.市場法和收益法適用條件均受較大限制和影響。

  第六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涉及到的主要參數如下:

  (一)預期收益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復制、演繹和傳播等運營模式來合理估計預期收益。

  著作權的預期收益通常通過增量收益、分成利潤和許可費收入三種方式來實現。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著作權預期收益的完整性,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使用實物期權的邏輯進行分析和判斷,尤其要關注各種營運模式的技術、財務和經濟可行性。

  注冊資產評估師還應當關注相關衍生著作權對原著作權預期收益產生的貢獻和影響。

  (二)剩余經濟年限的確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的剩余經濟年限,一般都會少于其法定保護年期。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的剩余經濟年限估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著作權已使用的時間;

  2.著作權自身的特征,包括作品及內容種類、是否原創、作者知名度、首次及再次發表的可能性、產生衍生品的可能性等;

  3.著作權實施產品的市場情況和特征,包括目標市場的大小、作品更新周期、風格輪換周期等,主要競爭對手的相關情況;

  4.類似著作權的歷史經濟壽命。

  (三)折現率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的著作權評估時,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投資回報率、資本成本,以及著作權實施過程中的市場、經營、資金等因素,合理確定折現率。著作權折現率應當結合但區別于企業或者其他資產折現率;折現率應當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四)市場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市場法的過程中要對所有關鍵因素進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關鍵內容特征、交易條件等。

  

第九章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第六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被評估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基本狀況,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確認,進而關注其是否符合出質條件。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評估對象的基本狀況,相關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名稱;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登記號;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權利人;

  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首次發表日期/軟件開發完成之日;

  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權利范圍;

  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利取得方式;

  7.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使用狀態(是否已許可或質押);

  8.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歷史交易和評估情況。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評估對象進行確認:

  1.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是否為共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否已質押;

  2.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已許可他人使用及其許可使用權的具體情況,并關注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價值的影響;

  3.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評估業務,應關注其他知識產權或資產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價值影響;

  4.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物處置評估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關注與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實施和運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5.評估對象是否存在處置障礙。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是否符合出質條件:

  1.如果是共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權利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將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進行質押;

  2.評估對象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出質限制。

  第六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市場調查、收集相關信息、資料、分析價值影響因素等。

  (一)現場調查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在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通過現場調查,確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核實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權屬,并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實施/運用的情況。

  1.核實法律權屬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核實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相關法律權屬,包括:

  (1)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2) 如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通過轉讓而來的,則需要核查轉讓合同和相關權屬證明文件;

  (3) 如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存在未決訴訟,則需要核查相關的法律文件;

  (4) 如果是共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需要核查該經濟行為是否征得權利共有人的同意(相關聲明或證明);

  (5) 如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發生過質押的,需要核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前次質押是否已經被解除或撤銷。

  2.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實施和應用的情況

  (1) 如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尚未實施,則需要分析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否已具備實施條件,若尚未具備實施條件,則需要估計其具備實施條件的可能性、時間進度和后續投入成本等;

  (2) 如果已實施,則需詳細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具體實施或運用情況及歷史數據,包括實施條件、運用環境、成本效益等。

  1)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實施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

  2)歷史形成過程以及成本投入:

  A.了解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獲得的方式,比如外購、自主研發等;

  B.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為獲得該著作權所支付的歷史成本。

  3)歷史獲利能力

  針對不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收益模式,獲取其產權擁有者及/或實施企業的歷史盈利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以許可使用收費模式的,了解被許可使用的客戶數量、許可使用收費的標準、收費周期、已收費的時間、許可使用成本等;

  B.以軟件產品銷售模式的,了解計算機軟件產品的歷史銷售單價、銷售數量、銷售期限、銷售成本等。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時,應當(但不僅限于)收集的以下資料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情況;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對應的產品和市場資料;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對應的產品銷售與市場開發資料;

  4.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對應的產品相關的財務信息;

  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競爭性分析資料;

  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相關的產業政策;

  7.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開發狀況;

  8.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對應的產品相關的歷史數據;

  9.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影響其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權屬狀況;

  (2)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剩余法定保護年限;

  (3)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經濟壽命和法制環境等。

  2.技術因素通常包括:

  (1) 計算機軟件的先進性分析,包括速度、效率、編程語言等;

  (2) 計算機軟件的實施成本分析,包括所需的配套實施硬件配置、軟件配置等;

  (3) 計算機軟件的功能性分析,包括滿足客戶需求的程度、達到行業標準的要求等;

  (4) 計算機軟件的可靠性分析,包括測試的完整性、運行的穩定性等;

  (5) 計算機軟件的可替代性分析,包括模仿的難易程度等。

  3.經濟因素通常包括:

1) 對宏觀經濟環境以及未來宏觀經濟走勢的分析;

  (2) 對計算機軟件所屬行業的狀況和預期發展水平分析,包括對計算機軟件的應用領域分析、所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分析;

  (3) 與計算機軟件權利客體不可分割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商標權情況;

4) 產品市場需求分析

  根據計算機軟件的特點和市場定位,分析其擬或業已投入的應用領域、應用的實施成本,從而對目標市場進行分析,同時通過對市場競爭格局、產品的未來發展潛力進行分析,判斷該產品進入目標市場的可能性、市場占有率及市場推廣投入。

5) 實施可行性分析

  分析該計算機軟件是否已完成研發、測試和驗收,能否對外推廣和應用。若尚未完成以上工作,則需要估計其應用的可能性、時間進度和后續投入成本等。

  第六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搜集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符合以下條件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考慮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

  1.已經生產并投放市場的專業應用軟件;

  2.自行開發完成生產,且已具備實施條件、或其未來某個時間具備實施條件的確定性較大的計算機軟件;

  3.未來收益可以預測。

  (二)市場法

  在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符合以下條件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考慮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未來收益難以預測;

  2.存在可比性的參照軟件,且可比對象資料搜集較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價格、條件、日期、可比對象的內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評估中,由于其投入成本與經濟價值的弱對應性,故成本法通常不作為首選方法。但在對于諸如沒有可用于對比交易案例也無法合理確定收益的軟件可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

  第六十六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質押評估涉及到的主要參數如下:

  (一)預期收益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涉及的運營模式通常有兩種:一是收取軟件許可使用費;二是銷售軟件產品。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相關的運營模式來合理估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預期收益。

  (二)剩余經濟年限的確定

  在估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剩余經濟年限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考慮以下因素:

  1.軟件已使用的時間,軟件的維護或升級;

  2.軟件的市場情況,包括軟件的客戶和產品的競爭對手;

  3.軟件的功能性特征,包括滿足客戶的需要程度、達到行業標準等;

  4.軟件的技術特征,包括運行的速度、效率、采用的編程語言、有關硬件和操作系統等;

  5.類似軟件的歷史經濟壽命;

  6.結合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期限,從而最終確定軟件的剩余經濟年限。

  (三)折現率的確定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評估時,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投資回報率、資本成本,以及著作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經營、市場、資金等因素,合理確定折現率。著作權折現率應當區別于企業或者其他資產折現率;折現率應當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四)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使用市場法的過程中要對所有關鍵因素進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技術特點、應用領域、實施成本、交易條件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六十八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的名稱,應當含有“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字句,由評估機構出具,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并有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

  第六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應當滿足為確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或質押融資決策涉及的額度而提供質押對象價值參考依據的要求。

  第七十條 就貸前評估而言,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確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或其他質押融資決策涉及的額度而提供質押對象市場價值/可質押凈值的價值評估”;就貸中評估而言,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了解評估基準日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可質押凈值提供參考依據”;就處置知識產權而言,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確定知識產權處置參考底價或可變現價值或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對象的狀況和特點,充分披露知識產權評估的實施過程與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說明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法律權屬狀況、技術狀況、出質前的實施和許可使用狀況,以及經營和獲利能力狀況等;

  (二)描述質押對象、范圍、質押條件和限制等情況;

  (三)說明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法律因素、經濟因素、技術因素的分析過程;

  (四)說明知識產權實施或經營條件;

  (五)說明所使用的評估假設及限定條件;

  (六)說明有關評估方法的選擇及理由,運算和邏輯推理思路、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和測算過程,對評估結論形成的分析、比較和確定過程等;

  (七)披露存在的法定優先受償款、權屬糾紛、權利瑕疵等影響質押對象設定及質物價值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質押風險對評估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對下列事項作出充分的提示、說明和披露:

  (一)對質押評估報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給予明確的說明和提示;

  (二)對質押評估報告及其評估結論的正確理解和使用給予明確的說明和提示;

  (三)對預期可能導致知識產權價值變動的各種因素給予充分的分析和說明;

  (四)對質押期間,知識產權貶值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其他質押風險關注點給予明確的關注和提示。

  第七十三條 法定優先受償權利等情況的書面查詢資料和調查記錄,應當作為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七十四條 在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注冊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相關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充分估計知識產權在處置時可能受到的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不高估市場價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和合理的處置費用,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七十五條 對評估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假設和限制條件因素,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并說明其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應當向委托方和評估報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評估對象狀況和知識產權實施市場狀況因時間變化對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可質押凈值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合理使用評估價值;

  (三)定期或者在知識產權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對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可質押凈值進行持續性跟蹤評估。

  第七十七條 在跟蹤評估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可質押凈值時,應當對知識產權實施市場已經發生的變化予以充分考慮和說明。

  第七十八條 如有約定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報告可以包括評估對象的變現能力分析。

  第七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結合當地的市場情況與資產的可出售性對資產現在和未來的變現風險進行評估,對出現在質押資產或可比資產的市場異常波動應在評估報告中進行必要揭示,并對變現時間、相關稅費、市場波動等因素對質押資產變現能力的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充分展示質押資產相關價值的長期持續性特征,長沙工商代辦,以及提供的貸款擔保作用可能遭受的重大不確定性影響。

  第八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從評估基準日起計,通常不得超過一年;委托方及相關當事人有其他約定的,從其約定;涉及處置質押品評估的或注冊資產評估師預計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縮短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

  超出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有效期使用評估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市評估機構在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本技術規范。

  第八十二條 本技術規范實施后,如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有關規定因調整而發生不一致的,應以調整后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技術規范由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技術規范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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