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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繁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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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編號】 滬金融辦通〔201024

【發文單位】 市委宣傳部、市金融辦等

【頒布日期】 2010-7-19

 

 

關于印發《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繁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金融辦通〔201024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委《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對上海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市委宣傳部、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文廣影視局、市國資委、市新聞出版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制定了《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繁榮的實施意見》。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市委宣傳部、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文廣影視局、市國資委、市新聞出版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繁榮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精神,推進上海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加快形成上海金融與文化產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推動金融業與文化產業對接,充分發揮金融在支持文化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本市建設國際文化大都市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必然要求。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加快建設上海國際文化大都市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戰略部署。加強金融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持,推進文化要素整合和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增強文化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快本市轉變發展方式、提升城市“軟實力”;有利于拓展金融企業業務范圍,完善服務功能,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有利于優化上海人文環境,集聚金融人才,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二、加大對文化產業的信貸投入

(二)加強對優勢文化行業和重點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對本市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的文化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針對影視、出版、報業、印刷等行業兼并重組和技術升級的需要提供并購貸款,針對設備進口、設備租賃、技術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開展進口開證、供應鏈融資、固定資產貸款、融資租賃貸款等融資服務。支持向影視、出版、演藝等領域具有較強產品研發、生產、服務和出口能力的內容服務商提供訂單融資。

(三)加強對重點文化項目的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本市《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導向、列入國家或市文化發展規劃的文化產業項目、列入國家或市重大文藝創作項目的重點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引導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銀團貸款等方式對融資規模較大的項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強對國家級、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和上海國際文化服務貿易平臺的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為其基礎設施建設、技術研發、制作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入駐的文化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四)加強對中小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擴大對中小文化企業的擔保貸款規模。鼓勵金融機構依托國家級、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和上海國際文化服務貿易平臺,探索發展中小文化企業聯保聯貸產品。支持金融機構對于具有穩定物流和現金流的企業發放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對于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企業,通過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范圍。支持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加強合作,試點開展履約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產品。

(五)創新文化消費信貸產品。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文化消費特點,積極開發分期付款等消費信貸品種,擴大綜合消費信貸投放。完善銀行卡消費環境,積極推動娛樂、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游廣告、藝術品交易等行業的刷卡消費。

(六)完善對文化企業的信貸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制定明確的文化產業授信政策、信貸目標和實施計劃。支持金融機構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特點,設計內部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模型,建立和完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對國家重點支持的文化企業和項目,金融機構要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重大文藝創作項目,金融機構可結合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項目評審機制,加強對項目可行性和信用度評估。支持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文化項目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建立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適當提高對中小文化企業不良貸款的風險容忍度。推動地方性金融機構設立從事文化產業服務的專門部門,配備相關專業人才。推動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文化產業金融服務考評體系,建立盡職免責和正向激勵機制。

三、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直接融資

(七)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鼓勵依托資本市場進行并購和重組。支持處于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文化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處于成長期、發展前景廣闊的中小文化企業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支持已上市的文化企業通過增發、配股等方式開展再融資,通過并購重組、整體上市等加快發展。

(八)加強適合上市融資的文化企業的篩選和儲備。建立本市“擬上市文化企業資源庫”(以下簡稱“資源庫”)。對于列入“資源庫”的文化企業,政府各部門加大溝通協調支持力度,主動積極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服務,推動相關部門簡化程序。推動地方證券機構配備熟悉文化產業的投行人員,參與“資源庫”建設,對列入“資源庫”的企業提供針對性服務。完善本市文化企業上市跟蹤機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九)支持本市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債、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運用補貼等方式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文化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支持文化企業選擇運作比較成熟的文化產業項目,以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

(十)支持文化產業多渠道直接融資。通過政府注資、吸引金融資本參與等方式,進一步充實國有文化投資機構的實力,提高其對文化產業核心領域和新興文化業態的投資能力。支持金融機構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投資文化企業債權和股權,參與面向文化產業的股權投資基金。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拓寬處于創業期和成長初期的文化企業的融資渠道。推動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與文化企業的對接。進一步開放文化產業,支持外資、民資等各類資本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投資文化產業。

四、積極培育文化產業保險市場(十一)進一步開發符合文化產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適合文化產業園區、上海國際文化服務貿易平臺、會展、影視制作基地、演藝場所特點的安全責任、公眾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領域的責任保險。推動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游戲、各類出版物的印刷、復制、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需要的新型險種和保險業務。推動保險機構對列入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的文化企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高管責任保險。

(十二)加強和完善對國家和本市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的保險服務。引導保險機構對列入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的文化企業,簽訂一攬子保險計劃,合理確定保險費率,提供完善、優惠的風險管理與服務。對列入名錄、信譽好、風險低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給予適當的費率優惠。鼓勵保險機構為本市受到國家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提供承保和理賠的“綠色通道”。

(十三)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引導保險機構對于符合《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加強與國際救援組織的合作,積極開展文化產業項目人員的境內外急難救助。

五、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綜合金融服務

(十四)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求的綜合金融產品和特色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將本市列入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的文化企業納入重點戰略客戶名單。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合作,綜合利用多種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推出信貸、債券、保險、信托、基金、租賃等多種工具相融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和個性化服務,做好文化企業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支持金融機構為網絡文化等新興文化業態提供數字化網絡化的專業金融服務。

(十五)促進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市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和繁榮的配套政策。積極扶持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發展,本市各類機構、企業針對其所擁有的國有文化產權開展轉讓、租賃、投資等經營處置行為,須通過文化產權交易所進行。支持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擴大服務半徑,為全國各地文化企業和個人的股權、債權、物權、知識產權等資產的轉讓交易活動提供高效、專業的市場服務。支持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提升服務能級,在文化產業領域探索開展資產重組、融資并購、文化創意成果轉化等高端增值服務。研究開發文化產權交易指數。培育和發展服務文化產權交易的資產評估、財務審計、法律服務、產權經紀等專業機構。

(十六)大力發展面向文化產業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擔保業務。培育和發展面向文化產業的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鼓勵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加大對中小文化企業的融資支持。進一步發揮現有文化產業擔保公司作用,引導和鼓勵國資、民資、外資等各類資本參與文化產業領域的融資擔保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的有關規定申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資助,使各類擔保公司更好地為推動中小文化企業發展服務。

(十七)完善對文化企業外匯管理與服務。便利文化企業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滿足其合理的用匯需求,簡化外匯管理業務流程,提高外匯管理效率。發揮金融機構海外網點的信息和服務優勢,為文化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

六、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措施

(十八)建立領導和協調推進機制。在本市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建立金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協調推進機制。搭建本市宣傳文化和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文化企業、金融機構之間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投資指導目錄、文化產業園區、重點企業名錄等信息和國際文化服務貿易平臺發展動態,引導金融機構有重點地支持文化產業。

(十九)設立市、區(縣)聯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出資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向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為本市中小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重點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其經核定后的代償損失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二十)支持文化企業運用金融工具做強做大。市、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對產業技術升級、文化內容生產等有利于提升本市文化產業綜合競爭力的重點項目,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貸款貼息;對列入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上海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名錄》的文化企業投保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可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保費補貼;對擬上市的文化企業,在企業轉制、上市輔導等不同階段可按有關規定分別適當給予補貼。

(二十一)推動設立文化金融研究機構。委托相關機構聯合本市高校、文化企業、金融服務和監管機構等方面的專家,開展文化與金融結合的相關研究,為政府部門決策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

(二十二)加強政策落實監測評估。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文化產業金融支持的統計和監測分析。結合本市實際,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

(二十三)加強輿論對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引導。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金融與文化產業對接的宣傳報道,促進金融業與文化產業共同發展。對金融機構支持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成效明顯的,長沙公司注冊,要大力宣傳、重點報道。對本市文化企業實施開放戰略、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發展、有效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的,要給予輿論引領和支持。

本意見也適用于從事建筑設計、工業設計、服裝設計、圖像設計等創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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