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收益所得稅繳納問題
時間:2020-07-04 18: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企業將自有房屋進行出租,長沙工商稅務,核算為投資性房地產。在公允價值模式下,由非投資性房地產向投資性房地產轉換而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其他綜合收益”作為權益類科目,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2、在填列利潤表時,“其他綜合收益”在凈利潤的后面,報表項目為“其他綜合收益的稅后凈額”,這個稅后凈額該怎么理解?
3、“其他綜合收益”產生的情況一般有哪一些?是否會因產生原因的不同,進而影響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將自用房地產轉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數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該金額是企業潛在的收益并未影響當期的損益,潛盈的數額是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當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應轉入當期其他業務成本,從而反映影響的當期的損益,影響的損益扣除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就是其他綜合收益的稅額凈額。
3、主要核算的內容: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2)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差額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3)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4)存貨或自用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5)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6)套期保值(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7)與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因產生原因不同,在實際發生損益的時候對所得稅影響金額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2014 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
(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
第三十四條 在合并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在凈利潤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損益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損益,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