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華就《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答新華社記者問1
時間:2019-09-03 19: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針對當前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的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制定出臺《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11月23日就這一辦法的相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他表示,辦法的出臺是工商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企業減輕債務負擔、破解經營資金困難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對廣大企業提出的債權出資需求的積極回應。
問:公司債權轉股權的問題,一直是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工商部門出臺這一辦法的背景是什么?辦法出臺后將對經濟生活發揮哪些作用?
答: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部分國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資金困難。近一個時期,關于債權出資的社會呼聲較高,不少企業提出債權出資的迫切需求。同時,中央也提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政策要求,各行業、各領域的企業兼并重組步伐正在不斷加快,為解決兼并重組的資金需求也需要引入債權出資。為此,國家工商總局在對債權出資登記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及時總結各地企業登記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目的就是為了推動企業減輕債務負擔、破解經營資金困難,幫扶破產企業實現重整計劃、擺脫困境,促進相關企業優化資產結構、提高融資能力。
辦法的出臺對于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行業布局和資產結構等將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鼓勵擴大投資,促進更多的財產性權利轉化為資本,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服務;二是有利于構建健康的發展環境,既能增加債權人實現債權權益的渠道,又能擴大被投資公司的資產規模并提高對其他債權人的償付能力,從而起到保護社會交易安全的作用;三是有利于改善公司資本結構,促進企業優化行業布局和資源配置,盤活債權人的存量資產,提高被投資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的資本結構;四是有利于穩定經濟環境,扶持破產企業走出困境、重獲新生,促進破產企業重整或者和解計劃的制訂和執行,對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改善資產結構、緩解現金流動困難等具有現實意義。
問:工商部門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于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債權出資對社會交易和公司登記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債權到期后無法實現、債權價值不合理估算,以及當事人虛構債權等,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注冊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權益實現等負面情況出現。
鑒于以上考慮,我們在制定辦法時,確定了“鼓勵投資、防范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所謂“鼓勵投資”,就是充分發揮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資產整合和破產重整,鼓勵社會投資。所謂“有限放開”,就是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范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僅適用于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所謂“防范風險、依法監管”,就是為有效防范債權轉股權的風險,加大了對公司債權轉股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
問:您剛才提到,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范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那么,辦法的適用范圍都包括哪些情形呢?
答:辦法對公司債權轉股權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即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債權轉股權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三是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另外,為控制債權轉股權的風險,辦法規定,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問:您多次提到債權轉股權的風險問題。那么,辦法在風險防范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公司債權轉股權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辦法從當事人承諾、依法評估和驗資、信息公開、依法處罰等四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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