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注意的五大要點(已解決)
時間:2020-09-26 11: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需要辦理個人所稅匯算清繳的情形
(一)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長沙工商稅務,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但是對于非居民個人轉為居民個人時,則明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九條規定:“……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三)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
1.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2.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二、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的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三、匯算清繳時提出退稅申請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四、年度匯算清繳的規定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五、在匯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一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