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調整稅收收入劃分辦法
時間:2019-09-19 18: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理順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日前下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
根據通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不含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為地方收入,長沙工商代辦,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為中央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同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地方收入。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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