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新規對醫藥企業稅務管理的六大影響
時間:2019-09-14 11: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引言: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公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并將于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提升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的可操作性。《辦法》再次強調了發票是企業最重要而非唯一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本文將就《辦法》對醫藥企業稅務管理的影響進行分析。
一、藥企稅前扣除需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
《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上述《辦法》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三性”原則對于醫藥企業企業意義重大,原因主要是:目前醫藥行業存在普遍性的稅前扣除風險,例如醫藥企業在餐費、會議費相關扣除憑證上主要是“真實性”有問題;在向農戶采購藥材等原料中也有扣除憑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問題。如果醫藥企業無法遵循“三性”原則并且在扣除憑證上被稅務機關查處的話,除了相關的成本無法得到抵扣,更有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風險。
在“三性”原則之中,真實性是基礎,沒有了真實性交易也沒有了任何經濟實質,也不可能進行稅前扣除。在扣除憑證的真實性方面,要注意真實性在支出方面強調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否則原則上不予稅前扣除。
針對新規的“三性”原則,醫藥企業有必要加強生產經營全流程證據鏈的管理,通常情況下,除了發票之外要按照業務流程收集相關憑證,主要包括:1、銷售合同或協議文本、談判記錄、意見書、備忘錄等;2、隨行單、運輸單證、運輸合同、庫存記錄、出庫單;3、發貨單、銷售清單;4、簽收單、收貨單;5、付款憑證、銀行流水單、對賬單等。
在扣除憑證的合法性方面,需重點從憑證的形式和來源兩個方面重點把握。在關聯性方面,要有上述的一系列憑證進行互相的印證,從而能夠證明貨流、資金流、運輸流等方面沒有問題,要達到某一單項支出需與其經濟活動常規匹配印證。
二、憑“票”僅是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必要非充分條件,藥企要強化扣除憑證管理
雖然《辦法》第五條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扣除,必須要取得稅前扣除憑據,長沙工商代辦,但是這只是扣除的必要條件。因為,如僅僅有“票”也不足以證明支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所以,《辦法》公告實際上是強化而非弱化企業所得稅扣除的管理,醫藥企業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比如,醫藥企業發生的會議費支出,目前在稽查實踐中要求企業會議費的扣除不能僅僅有會議費發票,還必須要有會議的通知、會議的內容、會議議程、參會的人員資料以及會議照片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發生的資料才能稅前扣除。如涉及購進實物資產的,如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禮品等情況的,稅務機關會重點關注是否有入庫單,入庫單簽章、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采購合同,是否有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發票日期和發票金額是否與采購合同對應,是否有從第三方開票,是否舍近求遠采購,成本費用率是否明顯超過行業合理水平。以上的稅收征管實踐也得到了《辦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肯定。
因此,根據《辦法》公告確立的大原則,各地稅務機關會進一步強化企業所得稅扣除的管理,在憑“票”以外,企業需要提供哪些佐證資料以證明支出發生的真實性,但后期在各地的征管創新實踐中會被逐步細化,醫藥企業要做好充分準備,對于各項業務所涉及的稅前扣除憑證要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藥企獲取稅前扣除憑證管理需掌握正確姿勢
《辦法》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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