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盲文圖書增值稅可先征后退
時間:2019-09-23 06: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出版社主要從事文學圖書的印刷出版業務,擁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許可證。近期,該出版社準備出版一套盲文圖書。為了降低成本,出版社決定從其他單位租入盲文圖書的型版,印刷、出版后再按總定價的5%向出租單位支付出版權使用費。對以上述方式印刷出版的盲文圖書,出版社財務人員想知道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該出版社印刷出版盲文圖書的方式屬于租型出版。租型出版是指出版單位從其他單位租入型版自己印制、發行出版物,并按出版定價的一定比例向出租單位支付專有出版權再許可權使用費。對于以租型方式出版的盲人圖書該如何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中已明確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具有相關出版物的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的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
該出版社以租型方式印刷、出版的盲文圖書,可以享受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但是,長沙代理記賬,由于該出版社出版的產品除盲文圖書外,還包括文學圖書,而文學圖書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因此在財務核算上有相應要求。財稅〔2011〕92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該出版社必須將租型出版的盲人圖書在財務上單獨核算,與其他出版物區分開來,這樣才能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