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或已成為調控樓市第一候補政策
時間:2019-09-03 04: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對于房產稅擴容的猜測自2011年1月上海、重慶出臺細則以來已經持續快兩年了,長沙公司注銷,而最近這段時間由于市場出現回暖跡象,關于房產稅的消息曝光率又再度提升,今年以來住建部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加緊聯通城市間房屋產權體系,而國稅總局也在7月底召集各地稅務系統人員培訓住宅估價技術,種種跡象表明房產稅大面積鋪開已是板上釘釘。
或許有人會以前一段時間湖南、湖北兩省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房產稅征收計劃但隨即被撤下為依據,認為房產稅短期內仍不會擴容,但在筆者看來,兩湖的烏龍事件正說明了目前在中央高層已經對征收房產稅達成了某種共識,兩湖恰恰是在掌握了中央的精神之后才公布了征收計劃,其中甚至有一絲急于表功的意味在,而之后被撤下,想必是中央高層目前仍在觀察市場、等待出臺的時機,大有責怪兩湖“冒進”之意,但從中我們已經可以揣摩出一點:房產稅至少已經是當前中央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第一候補政策。
環顧外界對于房產稅的態度,絕大多數看法均是認為短期內不具備全面鋪開的條件,而總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是缺乏法理依據,其二是缺乏實際征收能力,其三是對調控市場的效果不佳。對于這三點,筆者均有不同看法。
首先說法理依據。根據我國土地公有制的性質,購房者對不動產嚴格意義上講只有70年的使用權,而并非永久性產權,因此發達國家所執行的物業稅在我國沒有合理的征收依據,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在土地出讓環節已經收取了企業出讓金,因此如果在住宅保有環節再征收物業稅,則將面臨重復征稅的問題。誠然,以上的觀點完全正確,但問題是當前上海和重慶正在試點的、未來有可能覆蓋更多城市的房產稅并不是傳說中的物業稅,其實質是一種針對房屋高消費的消費調節稅,通過計算購房次數或購房面積來將部分購房定為經營性行為,進而對其征稅,而并不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制之類的問題,且最大的便利在于作為消費調節稅的房產稅早已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存在,只需激活而無需走立稅程序。因此,以缺乏法理依據來判斷房產稅不能鋪開,顯然是低估了我國政府在政策制訂方面的智慧。
其次說實際征收能力。事實上在上海、重慶房產稅尚未出臺之前,外界便充斥著對我國是否具備征收房產稅能力的質疑,比如在房屋價值評估環節是否具備必要的人力物力、在實際征稅環節是否具備必要的監督執法權限等等。但是盡管有諸多質疑,從滬渝兩地實際操作的經驗來看,原先所擔心的種種困難卻都沒有構成房產稅征收上的困境,分析其原因,我們的房產稅在執行伊始都采取了類似只征增量不征存量的征收方式,這導致我們對房屋評估的需求暫時還比較有限,而由于稅率水平普遍不高,在執法環節也并未遭遇過多阻力,而隨著這一稅種的持續經營,相信各方面硬件條件也會逐漸完善起來,因此在更多城市加入到房產稅試點隊伍中之前,我們應該已經可以在征收能力方面得到明顯的進步。
最后說調控效果。相信這是當前外界對房產稅鋪開詬病最多的一條,近期有相當一部分業內專家也建議放棄房產稅轉而在交易環節征收重稅來平抑房價,在筆者看來,這樣的觀點非常一相情愿。事實上,我國目前在二手住宅轉讓環節已經擁有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兩大稅種,從比例上看最高已經可以超過房屋交易交易總價的5%,稅負已經不可謂不重了,但問題是多年以來核心城市房價卻依然持續上漲,其中原因就在于只要稅收是在交易環節征收的,就一定可以轉嫁給買方,而房屋原擁有方所承擔的成本在大多數時間里都不會有明顯增加,這注定了交易環節稅無論稅種有多少、稅率有多高,都無法起到削弱房地產投資熱情、平抑房價的作用。而反觀房產稅,和以往所有稅收工具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的征收時間結點是房屋持有環節,這導致每一次的成本支出都實實在在地出自房屋原擁有方,這必然將導致房地產投資客重新估算投資成本和風險,因此,至少從理論上說,房產稅比交易稅更有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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