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務發布2019年7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發布日期:2019-08-29 瀏覽次數: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米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一、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米糠屬于單一大宗飼料中的糠麩,因此,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米糠可以免征增值稅。
2.福建省(不含廈門)的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定額扣除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13號)規定:“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因此,福建省(不含廈門)的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扣減。
3.企業年初招錄退役士兵,一次性抵扣了9000元的應納稅額。該退役士兵工作半年后離職,已抵扣的稅額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規定:“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因此,企業應按上述文件規定換算減免稅限額,已經提前扣減的稅額需要通過更正申報進行補繳。
4.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可以按現行的政策享受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規定:“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因此,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但以前年度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按現有政策享受優惠。
5.建筑渣土無害化處理是否可以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78號文備注“廢渣”的“其他廢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爐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廢玻璃、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