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稅務發布12366熱點問答(2019年8月)
發布日期:2019-08-29 瀏覽次數:
01、個人從村集體租賃的耕地,轉租給企業,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扣除向村集體支付的租金?
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從個人轉租收入中扣除。
02、個人出租、轉讓房屋,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時是否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答: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
03、對贈送客戶禮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稅的情形,在按禮品公允價值計算個稅時是否需要換算為不含稅收入?
答:在確定計稅依據時,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04、保險、證券代理人屬于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征增值稅,那么其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中“不含增值稅收入”應如何計算?
答:免征增值稅的,不扣減增值稅稅額。
05、作者發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免征增值稅,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時是否不扣減增值稅?
答:免征增值稅的,不扣減增值稅稅額。
0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可以享受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所稱的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07、公司支付個人利息時代扣個人所得稅計稅基數如何計算?
答:“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收入扣除增值稅附征稅費后的余額。
08、納稅人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能否同時進行納稅服務投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八條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長沙工商稅務,但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符合文明規范言行問題的,可就該問題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
09、納稅人進行匿名投訴,稅務機關是否應當受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九條納稅服務投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范圍且屬于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一)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且投訴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
(二)納稅人雖進行匿名投訴,但投訴的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投訴內容具有典型性。”
10、納稅人的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十四條納稅人的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應當由首訴稅務機關牽頭協調處理。首訴稅務機關協調不成功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協調處理。”
11、納稅人就同一事項通過不同渠道分別投訴的,稅務機關會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就同一事項通過不同渠道分別投訴的,稅務機關接收后可合并辦理。”
12、稅務機關調查納稅服務投訴事項需經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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