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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銜接 所得稅操作中的一大難題

時間:2019-12-10 06: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政策銜接 所得稅操作中的一大難題


政策銜接 所得稅操作中的一大難題

  1、財部64號發布之前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困境

  財部64號發布施行之前,實務中對永續債的處理很多是參照會計處理進行的。如果發行方將永續債判定為會計上的其他權益工具,則其支付的永續債利息作為利潤分配處理,不得在發行方做稅前扣除;如果發行方將永續債判定為會計上的金融負債,則其支付的永續債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與此同時,由于原來并沒有政策要求發行方與投資方的所得稅處理保持一致,很多投資方在會計處理上是作為債權投資處理的,而不是作為權益性工具投資處理,實際上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沒有享受股息紅利的免稅待遇。

  在財部64號公告出臺之前,發行方和投資方之間的錯配帶來的尷尬是發行方普遍按照權益工具處理沒有在稅前扣除永續債利息,而投資方又普遍作為債權投資處理對其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計稅,陷入了一方納稅一方不扣除的怪圈。筆者曾在此前的微信公號中批評過這種怪圈。

  2、北京局的補救措施

  針對新舊政策銜接的把握是實務中納稅人關注的焦點。但是備受關注的財部64號公告也沒有對銜接做出清晰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稅總5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基于此,對于投資方2019年1月1日前取得永續債利息的,北京局明確投資方可以參照發行方的會計處理進行相應稅務處理,即:對于發行方將永續債確認為金融負債的,投資方應確認為利息收入;對于發行方將永續債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計留存收益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對于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這樣的處理秉存著北京局這些年一貫堅持的一個理念,作為股息紅利處理的前提是被投資企業存在足夠的可供分配的盈余也就是留存收益,如果實際分配的收益超出留存收益,北京局不認可其屬于利潤分配性質,當然也就不認可其適用免稅收入。

  3、北京局補救中的亮點

  北京局針對2019年元旦之前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的處理的亮點在于其引入了防止混合錯配的思路,長沙工商代辦,借鑒財部64號公告要求投資方選擇與發行方會計處理思路一致的原則。即發行方將永續債確認為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計留存收益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對于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

  由于我們知道,此前不少投資方企業選擇按照債權投資處理,沒有考慮與發行方一致的問題,從而導致其以前年度并未享受免稅股息紅利待遇,這部分企業可以可以充分取得發行方的處理標準。如果發行方確實選擇按照股息紅利處理,投資方考慮向北京市稅務局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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