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才取得發票,有沒有滯納金?
時間:2019-12-10 05:5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學員問我:(匯算時無票,未調增,后來如果被稅務查到,要求補開發票)“藍老師,如果按稅務機關要求補開了發票,那么在所屬年度由于沒有取得發票已稅前扣除而未作納稅調整少繳所得稅的行為,是否需加收滯納金?”
“不”
他說:我本來也同老師觀點一樣,但看到了一篇文章……
發來一看,是一篇關于《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注意事項的文章,表達這一意思的一句話是:
“1.企業在匯繳期滿前應取得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應主動作納稅調整”
另一句是:
“此外,凡是應取得而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未作納稅調整而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長沙公司注冊,并且導致支出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即便是在追補期內取得了補開、換開的稅前扣除憑證或被稅務機關告知60日內取得了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應從稅款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這類文章典型地代表一種盛行于稅務機關的以票控稅思想,而不是依法納稅的思想,即希望借助發票來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稅務問題。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扣除憑證應該在匯算前取得,但并未規定如果沒有取得,就不能扣除。當然,它也不敢這樣規定。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只規定了一種情況下,“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注意這個斟詞酌句的表述,來自其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它只適用于,在規定期限未能補換回稅前扣除憑證或補做資料這一種情況。那么,什么是規定的期限呢?
發票必須于匯算期提供,如果沒有提供呢?按《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沒有提供的后果是,稅務發現后可以告知你60天內補開,這60天就是期限。此時不僅指無票,還包括發票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換回的情況,60天內如果取回發票或提供資料,換回的發票就是稅前扣除憑證。
既然有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又滿足權責發生制,就不在“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之列,就沒有少繳稅,哪來的滯納金?
以上是從《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文件本身分析的結果,即:只要稅務機關規定了取回的期限,期限內取回,就可以在發生年度扣除。
再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只要是真實、相關、合理的支出,就可以扣除。沒有附設任何先決條件,不論是《條例》還是總局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都無權做出與法律不一致的規定。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還是算避開了違法陷阱的。它的規定是,如果你在我要求的期限也沒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或資料,那么我也只是不允許你“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看清楚,我可沒有說就不讓你扣除了,我只是調整了扣除的期間——“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這句規定比“不得稅前扣除”拗口,但卻沒有違法。
就是說,扣除本身,不受憑證的影響,受憑證影響的,只是扣除的期間。
那么,如果在規定的60天期限內取得了憑證,說明扣除的期間也是正確的,自然就沒有滯納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