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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個稅新政中的“變”與“不變”(一)

時間:2019-09-05 19: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千呼萬喚始出來,終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昨天將個稅修訂后涉及的非居民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發布了。其中34號公告主要針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而35號公告則涉及非居民個人納稅義務判定、稅款繳納的方方面面。我一直說的,相對于國內居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政策,每個字你都看得懂,但你就是不知道他究竟說的是什么,看這次新的35號公告,我也是有點懵圈,雖然現今的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涉及綜合征收和協定不同所得單項適用計算問題,但總體感覺文件寫得過于拗口,且對于很多關鍵的概念在公告中幾乎沒有任何清晰的解釋,我估計如果不是以前對外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征管實踐都非常熟悉的人,一時很難理解,連我這個以前做過6年外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人看起來都非常吃力。

  這一篇文章我先簡單總結一下34號公告35號公告個稅下非居民個人所得稅帶來的“變”與“不變”有哪些,后期我們將通過一系列微信公開課逐步講解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的關鍵概念,也歡迎大家掃碼加入“財稅星空”的外籍個人微信群。

  一、正確把握“非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和“外籍個人”這三個概念

  在35號公告中,同時出現了“非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和“外籍個人”,這個我看了文件,居然從頭到尾就沒個解釋,看來真是要考驗大家的閱讀理解能力。那這里,我按個人的理解給大家稍微解釋一下:

  1.“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

  2.“無住所居民個人”是指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滿183天的個人;

  3.“外籍個人”,這里要注意我們說的“外籍個人”是指在35號公告中這個語境下的“外籍個人”,即“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這里的外籍個人是指“無住所居民個人”中的非中國國籍個人;

  4.我估計說完三個概念很多人就蒙掉了。那還有一個概念就是“國籍”的影響。如果按照35號公告的這個邏輯,并非有中國國籍的人都一律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我們還要配套出臺一個制度(類似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一個人有中國國籍,但移民海外取得綠卡非國籍(永久居留權),且習慣性居住地在海外(住所概念),這種情況下有中國國籍的人可以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中國放棄對其居民稅收管轄權。

  5.其實“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你也可以近似理解為,和舊個人所得稅法下一樣,八項補貼個稅優惠政策只適用于外籍個人,華僑不能享受。繞了變天,其實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這就是“不變”的點。但為了概念的周延,說得如此拗口。

  二、完全稅收居民的計算規則發生變化

  這個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就變化了,但是34號公告給予了明確的計算方法,即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這一點上“變”的很多:

  1.完全稅收居民的時間從5年改為6年,且是從2019年才開始計算6年的第一年,等于所有的無住所個人都是從2019年重新開始計算完全稅收居民;

  2.中斷計算從原來連續滿5年改為連續6年滿183天,且任何一年單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成為完全稅收居民條件更加苛刻,更好規避;

  3.90天的中斷規則被替代。原先財稅字[1995]98號的規則是只要連續5年納稅年度滿1年,第六年就是完全稅收居民,全球所得在中國納稅。但第7年不滿1年但超過90天,仍就來源于境內所得征稅,此時并不中斷居民身份計算。如果第8年又滿1年,則還是完全稅收居民。只有到第9年該外籍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將這里的90天擴大解釋到如果有協定的是183天,這個是錯誤的。破5年規則不適用協定,完全是國內法),就破5年計算,重新計算5年完全稅收居民身份。但按照新個稅法下的35號公告: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就是說,我2019-2024年每個年度都滿183天,且沒有一個單年一次離境超過30天,第7年滿183天就是完全稅收居民。但如果第8年也是滿183天的,是否也是完全稅收居民,那不一定。因為我要看第7年雖然是滿183天,但是否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情況,有就不是,沒有就還是完全稅收居民。同樣,第9年也要這么看。這樣來說,長沙工商稅務,完全稅收居民比原先舊稅法更好破了,這是大“變”。我真的懷疑寫文件的人是不是真的是這個意圖,還是沒表達清楚寫錯了?現在的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搞得太寬松了吧。

  三、按天數計算居民身份的規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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