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可免征營業稅
時間:2019-12-10 17: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三部分聯合下發通知,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通知指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符合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屬于在境內提供勞務,應繳納營業稅。企業從事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屬于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境內勞務,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為促進我國服務外包業務發展,三部分下發財稅[2010]64號文,規定在21個城市的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享受免稅的服務外包業務范圍見財稅[2010]64號文附件。
《通知》還明確,2010年7月1日至此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長期以來,美國和印度的大型跨國服務供應商一直壟斷著服務外包行業。但近些年來,中國政府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意愿日趨濃厚,該項政策的出臺,將有利于推動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
摘自百丞稅務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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