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個稅新政為納稅人減負 專家詳解具體計算辦法
時間:2019-12-10 22: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對該政策的解讀,筆者就實務處理中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歸納總結。
一、與法定保險不同
無論是法定保險或是年金,都應分為企業為個人繳納部分與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分別處理。
(一)個人實際繳納部分,法定保險允許在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年金則不能在個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2006]10號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第一條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則規定,個人繳納年金部分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如:王某當月工資4000元,扣除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公積金后余3080元,企業建立了年金制度,個人實際繳納160元,王某當月領取工資2920元。則依據上述規定,王某雖然當月實際領取工資為2920元,但其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為3080元(2920+160),即個人實際繳納的160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稅前扣除,需要計入到其王某當月的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為個人所繳納的法定保險有免稅部分,而年金應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法定保險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則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在該文件中同時規定,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舉例說明:接上例,王某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3080元,而王某所在企業為其繳納年金160元,則王某當月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為:
[(3080-2000)×10%-25]+160×5%=83+8=91元
即:王某當月個人所得稅應繳納91元。
二、與商業保險不同
企業為個人建立商業性補充保險或者年金時都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其計算方法明顯不同。
(一)商業保險與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適用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性補充保險,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為職工建立商業補充保險時,企業繳費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年金單獨適用稅率
根據上例的計算結果,明顯看出,計算方法上年金與普通的補充保險或者其他商業保險不同之處在于其適用稅率的選擇。
年金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這部分工資并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費用,而是單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實際上體現出了國家對于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種鼓勵態度。
三、年金的適用條件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計算方法的應為符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相關條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補充養老保險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