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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算應稅利潤的提示(扣除篇)

時間:2019-12-11 01: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年底匡算應稅利潤,除了要準確把握收入的核算外,還要注意各種扣除項目的賬務處理。結合現行會計核算規定,我們來看扣除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付職工薪酬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06)》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以下8項:(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提醒注意以下幾個項目的核算:
  (一)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進行了界定,同時給出了5個判斷原則。相對于舊稅法下的計稅工資,新稅法采取的是軟標準,納稅人操作起來似乎更有余地,但納稅風險也隨之增加。因為新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是否合理,稅務機關要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進行比對分析和實地核查。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企業不要混淆工資、薪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與個人所得稅處理。個人所得稅法下的工資、薪金范圍不但涵蓋了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工資、薪金,也涵蓋下面要提到的職工福利費等項目。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的支出,未必就一定能稅前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3項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財政部新近出臺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將職工福利費概括為以下幾項:(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同時規定,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區分是否實行貨幣化改革,或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或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上述兩個文件盡管都是對職工福利費的規定,但性質卻不同。企業財務處理時參照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納稅處理時參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互不影響。兩個文件執行口徑的不同,決定了匡算應稅利潤時必然會涉及納稅調整。

  (三)補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補充保險是介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之間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基本功能是對社會保險的補充。由于現行補充保險運作機構不統一,有的省份將其納入社保中心管理,有的省份則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因此,企業在財稅處理時,要注意歸集相關支出和扣除項目。這里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1.可以辦理補充保險的機構
  目前,長沙公司注冊,國內可以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商業保險公司,經國家資格認定、批準承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也可以自行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但須建立專門的經辦機構。無論哪種經辦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均須經勞動保障部進行資格認定。相對于補充養老保險而言,補充醫療保險并沒有上述強制性規定,但也并非像商業保險一樣不接受勞動保障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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