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98號解讀: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
時間:2019-12-11 03: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稅法)同時廢止。為便于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現就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長沙工商代辦,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點評:此條重點是第二句,此條的殘值率和折舊年限可以更改。
原來許多講課老師按實體法從舊原則講的,現在又出文件可以改殘值率和折舊年限。(現在稅總對法律的基本精神可以任意運用,專家都搞不清楚了,何況我輩小中專生類)
大家特別關注一點是,需要相應地將會計與稅法年限(最低折舊年限)調為一致(如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大家要在會計賬上做了才行。絕大部分大企業不能改賬,不能搞會計與稅法差異調賬的。
考慮稅總的好心可以實體法從新,我們改一下賬亦可以節約資金時間價值的,加點班為老板做點好事亦未嘗不可的。
大家注意:2008年稅總愛用“可以”與“應該”兩個名詞。前者是select,后者是must,前者往往有納稅籌劃空間的,關鍵是兄弟的納稅專業水平。
二、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點評:此條符合專家觀點,實體從舊。如企業2007年接受一筆大額捐贈,符合5年計入應納稅所得的規定,2008年可按20%計入所得。
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點評:此條符合專家意見。2007年稅總未考慮納稅負擔能力,要求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稅法收入,2008年推出一個納稅負擔能力之理論,比較務實。
四、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關鍵詞:已在稅前扣除。大家不明白的可能會多繳稅,如有興趣,可以看我以前的精華貼,在四川省范圍內,我將地稅與國稅都說服了的,稅企糾紛我可以幫忙的。
五、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關鍵詞:暗含的“已在稅前扣除”。大家不明白的可能會多繳稅,大家少看一會兒電視多想一下就明白了。
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點評:可憐某些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2007年的余額在2008年如何處理沒有人指點,上當一大堆的。
稅法可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需要理解稅務局的本意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