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解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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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這也首次給出了“一般納稅人審批”的法律依據。
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也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的方式給予了發布。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同時廢止。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完善了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降低了一般納稅人準入門檻,擴大了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原辦法》對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過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稅納稅人游離于一般納稅人之外,不利于有效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據統計,截至2008年10月份,全國增值稅納稅人共計1405.21萬戶,其中一般納稅人223.29余萬戶,僅占15.89%。這表明,80%以上的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簡易辦法征收的增值稅。《新辦法》降低了一般納稅人準入門檻,即:已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的資格認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確定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新開業的納稅人和已開業但銷售額未超標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的資格認定。對此類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二、綜合了以往不同時期的相關政策,長沙公司注冊,讓管理辦法更加系統化。《原辦法》自1994年實施至今,已顯現出不能適應現行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雖然總局在這個過程中又陸續下發了一系列關于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補充規定,但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夠系統,有些規定甚至前后矛盾,還有些規定因時效性較強而明顯與目前的情況不相適應。《新辦法》綜合考慮了以往的相關政策和現行的政策執行環境,讓規定更加系統化。
第三、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納稅人經濟類型、經營管理方式不斷變化。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范圍、時間、程序及權限等規定與實際工作必需做好相互適應,這樣才能讓基層在操作執行上降低難度。如2010年2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
第四、變主動申請為“被認定”。《原辦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必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即使是銷售額超過標準應當認定的也要履行申請、資料審核、實地核查、審批等程序。一些超過標準但不愿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往往通過延期遞交申請、不提供齊全材料、核查環節不配合等手段,拖延或者逃避認定。因為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為3%。實行新規后一般納稅人標準比增值稅轉型前有所降低,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小規模納稅人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然而,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普遍降至3%,稅負明顯降低,即使有“升格”后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金的“誘惑”,但有些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不愿主動“升格”,甚至拖延或者逃避認定。此次修訂中,對應當申請認定的,將原有的申請、資料審核、實地核查、審批程序改為告知、申請、審批程序,稅務機關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納稅人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期滿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加油站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特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