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個人名義貸款的稅務處理
時間:2019-12-11 05: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單位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能否在單位的帳務進行處理?我個人的觀點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該可以的,你的觀點呢?
回答:首先,有必要討論一下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所謂的實質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項的實質重于法律表現形式。這里的實質是指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形式是指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的外在法律形式,即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能僅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強調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注重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要完全拘泥于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在一般的情況下,企業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是統一的,不存在貫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問題。如企業用自有資金購入的設備,從經濟實質的角度看是企業的資產,從法律的角度看企業對該設備也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和處置權。
但是,在某些個別的交易或事項中,其經濟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分離。企業融資租入的設備就屬這樣的例子。企業融資租入設備具有分期付款購買出租者設備的性質,而且全部設備款只有在租借期滿時才會付清。在租借期未滿之前,從法律形式角度看,租入者并沒有完全獲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但從經濟實質的角度看,該項資產的相關收益和風險已經轉移給了租入者,租入者實際上已經行使了對該項資產的控制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租入者可以將其視為自有固定資產,按照自有固定資產的核算方法進行核算。
其次,回過頭來看看單位以個人名義貸款的實質問題。貴單位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個人將從銀行取得的貸款轉交給單位使用,由單位來支付利息費用。單位取得貸款使用權并按規定支付利息,這就是實質;單位將按規定應支付的利息通過個人交給銀行,長沙工商稅務,這就是形式。如果個人沒有從這筆轉貸業務中獲得利益,那么對單位來說,應付利息直接支付給個人,與間接支付給銀行,數額相同。如果個人從這筆轉貸業務中獲得相應的利益或收入,對單位來說,應付利息直接支付給個人與間接支付給銀行,就存在差價問題。無論實質與形式是否統一,單位取得貸款使用權按規定支付利息,都可以在取得合法憑證的前提下進行帳務處理。不同的是,單位應付利息必須支付給個人,因為單位是從個人手中取得這筆貸款使用權。個人應按規定開具或到稅務部門申請代開發票,作為憑據向單位取得利息,并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銀行將貸款交由個人使用,即在貸款期限內個人擁有款項的使用權和管理責任,個人應按規定向銀行支付利息。
參考最新解讀:
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是在當前經濟危機下,企業融資較難,針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扶持政策。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只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明確了兩類貸款人的處理辦法,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和其它自然人,其中對關聯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執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此文件中規定企業(一般為文件中其他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權益性投資2倍以內的借款部分可以扣除,但此文件并沒有規定計算利息的要素之一利率如何確定的問題。同時我們注意到,如果關聯自然人不是股東的情況下,企業向他們借款因權益投資為零而得不到利息稅前扣除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