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思考
時間:2019-12-11 07: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對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思考
什么是交通補貼?舉報銷油費為例,是否只要報銷油費就算是交通補貼?
什么又是通訊補貼?報銷手機費是否就算通訊補貼?
查了一下稅務文件,并沒有看到對交通補貼及通訊補貼的定義及明確。
企便函[2009]33號引用的最早的與上述名詞有關的個人所得稅的文件是國稅發[1999]58號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該文是在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對因上述改革所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規范,該文討論了按月發放和不按月發放兩種情況,允許在該補貼基礎上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計算個人所得稅。
該文還提及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
個人認為:國稅發[1999]58號文說明以下問題:
1.國稅發[1999]58號文針對的是因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而失去原有公用福利的人員,尤其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具有行政背景的國有企業員工。并非針對所有企業的員工。
2.其按月及不按月的劃分說明其針對將原公用福利貨幣化的情況。并未涉及到報銷的方式。
3.國稅發[1999]58號文承認公務費用是可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之所以要制定一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后企事業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公務用車及通訊補貼中確實會包括一定的公務費用,但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公務費用變相無限制地扣除,有必要制定一定的扣除標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有應稅所得,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無所得,應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位法的定義,我們來分析企業為員工報銷油費及通訊費用是否適用58號文中的補貼性質。
報銷油費:
情況1:企業按公務的路程按每公里一定標準給員工報銷油費。員工需按實申報,并由直線老板審核批準。
情況2:企業每月按一定標準給有車的員工在一定額度內報銷油費,而不需其提供具體的公務情況說明。
對于情況2,由于公司不需員工提供具體的公務情況說明就可以按一定標準報銷員工的油費,則員工即使未發生公務費用也可以報銷油費。個人認為,對于這種情況,由于員工獲得了所得,屬于國稅發[1999]58號文所述的交通補貼。應在扣除一定的公務費用后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情況1,由于員工只是報銷公務路程的油費,未發生公務需要則不能夠報銷油費,員工只是對已付公務成本的報銷,并未獲得現金或實物利益。因此,不應認為員工取得58號文所述的交通補貼。
報銷通訊費用:
情況1:公司將員工的手機號掛靠在公司名下,并印在員工的名片上,并要求員工實時開機,以滿足公務需要。公司承擔每月員工實際發生的公務話費,以一定的標準為限,如超過了該標準,應提供相應的證明來證明其通信費用確實系公務費用,長沙公司注冊,公司才給予支付。
情況2:公司,并不要求員工披露個人手機號碼,每個月按一定標準憑發票報銷員工個人手機費用。
顯而易見,情況2與報銷油費的情況類似,應認為是58號文中所述的通訊補貼,個人也獲得了現金所得,因此應扣除一定公務費用后扣繳個人所得稅。
但對情況1,需要仔細考察。這種情況實際類似于公司為個人配備的座機,也是為了公務目的而發生的費用。對這種情況,如果能證明其發生的費用系公務費用,則個人認為不應視作給員工個人的通訊補貼而扣繳個人所得稅。但這點在實務中能否被稅務局接受,有待進一步探討。
綜上所述,我只是想說明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為員工報銷的費用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補貼所得,從而確定是否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必要的時候應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從而保障納稅人的實際利益。
- 上一篇:合同違約金的稅務政策分析
- 下一篇:土地增值稅清算新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