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位永久租賃涉稅分析
時間:2019-12-11 17: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本文看點】很多開發商都在開賣人防地下車位,但對車位屬性卻語焉不詳,很多業主并不知購買后無產權。還有開發商直接跟業主簽署長期租賃協議,租賃期達到40年或更久。
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對于現實中的永久租賃,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應視同銷售,繳10%增值稅。
關于房產公司出租地下車位一次性收費如何納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出售或轉讓應當以辦理相應產權為標志,產權未發生轉移就不構成出售或轉讓。只出租地下車位的行為,因為沒有發生使用權的轉移,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針對轉讓車位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繳納以下稅款:
1、增值稅
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不動產租賃”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0%,長沙公司注銷,計稅依據為取得的租賃收入。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其不動產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雖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10%,在出租不動產所在地預交3%稅款,剩余應交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應就地預交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10%)]*3%,回機構所在地再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10%)]*10%-已經預交的稅款。
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5%。應就地預繳的增值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征收率。出租不動產預交稅款=[含稅銷售額/(1+5%)]*5%;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2、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根據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根據此規定,地下車庫屬于房產范疇,應當征收房產稅。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產稅。
3、企業所得稅
車位租賃收入組成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車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應當按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標準,按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印花稅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應按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相關閱讀——
地下車位涉稅處理實務<老顧>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納稅<朱魚翔>
無合同賣地下車位,不能確認收入<藍敏>
營改增后地下車位的增值稅處理<R利安達財稅>
地下車位產權或使用權轉讓實務分析與納稅詳解<張又元>
地下車位土地增值稅處理總結表(地方口徑)<房地產納稅服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地下車位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天津稅務>